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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12日 星期五

    风险管理新模式:专属保险公司

    作者:任英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12日 11版)

        目前,90%的世界500强企业拥有专属保险公司。2012年,我国有73家企业进入世界500强,却只有两家专属保险公司,我国企业对专属保险公司等非传统管理方式的学习刚刚开始。2000年8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香港设立了中国境内第一家专属保险公司——中海石油保险有限公司。2012年10月,保监会正式批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专属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结束了内地没有自保公司的历史。

     

        专属保险公司是由非保险行业的企业设立、拥有或控制,为母公司及附属公司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独立保险公司,也被称作自保公司。因其在降低保费支出、扩大承保范围等方面的优势,已成为现代企业实现一体化风险管理的标准金融工具。

     

    专属保险公司的历史

     

        专属保险公司起源于20世纪初的相互或共同保险公司。由于一些大型企业在管理自身的复杂风险方面比商业保险公司更有优势,遂设立保险公司管理自身风险。其中,英国石油公司设立的Jupiter保险被视为最早的专属保险公司。这一时期的专属保险公司在形式上接近于相互或共同保险公司。其后,受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离岸金融潮推动,专属自保公司在欧美等地迅速发展。为了获得税收优惠,专属自保公司的母公司纷纷将专属自保公司的注册地移至百慕大等离岸注册地。进入20世纪60年代,由于税收政策的调整,专属保险公司的功能逐渐从节税工具转向处理母公司的特殊风险、改善企业现金流等方面。上世纪70年代—80年代,专属保险公司的节税功能被进一步弱化,但由于传统保险市场缺乏对责任风险等特定风险的承保能力,相关的需求再次推动了专属保险公司市场快速发展。进入21世纪后,受风险发展和保险周期的影响,专属保险市场迅速扩张,保费收入从1997年的180亿美元增长为2011年的550亿美元,占全球保费收入的10%;公司数量由1996年的3600余家增长为2011年的5745家,需要注意的是,其中有720家微型专属保险公司和286家保护单元专属保险公司(Protected-cell captives)经由专业的专属保险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表明,企业规模不再是设立专属保险公司的限制条件,中小企业也可设立专属保险公司管理自身风险。

     

    专属保险公司的功能

     

        扩大承保范围、降低保险成本、享受税收优惠、进入再保险市场,是专属保险公司大量涌现的主要原因。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规模的扩大使得风险日益集中,对风险的认知也在变化,日趋关注声誉风险和业务中断等企业核心风险。但多数经营性质的风险和经济、政治风险均不在传统商业保险的可保范围之内,商业保险公司能够承保的风险十分有限,因此,专属保险公司有利于扩大承保范围。

     

        在传统保险中,保险费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其中的附加保费约占保费的40%左右,用于支付保险公司的展业费用、行政管理费用及利润。专属保险公司隶属于母公司,母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向专属保险公司缴付的保费中,可以省去保险公司的经纪佣金、利润附加及管理费用等,直接降低保险成本。此外,专属保险中的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一致,没有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费能够更精确地反映风险水平,自保提供的内在激励机制还可以有效促进企业自我防范和管理风险,降低风险水平。

     

        设立专属保险公司还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现金流。首先,企业向专业自保公司投保可得到更自由灵活的保费支付方式,母公司或其他的关联企业可以约定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再支付保费,专属保险公司赔款方面的灵活性也大大降低了母公司在现金流量方面的不稳定性,使税负正常化并稳定盈利水平,最终提高股东盈余。此外,某些地方的法律允许自保公司借给其母公司一部分资金和结存盈余,使资金在母公司体系中停留较长时间,从中获取投资收益,这种投资收益在某些离岸专业自保公司所在地是免税的,可为公司带来更大的现金流效益。

     

        企业设立专属保险公司后,无须经直接保险公司中转即可直接向再保险公司投保,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保障。再保险的保险费率低、净承保能力强,其业务组合可以更好地分散风险,降低纯粹风险转移价格中的资本成本,进一步增加承保能力。同时,再保险市场在建构风险转移计划时较为灵活,可根据风险自留情况的变化给被保险人更好的回报。

     

        节税是设立专属保险公司的原因之一。虽然专属保险公司的节税功能已减弱,但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以及某些业务方面,专属保险公司的税收优惠仍在。

     

    专属保险公司与企业自保的区别

     

        二者在运作方式、独立性、税收地位和保险属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自保基金属于内部准备金,将预期的平均损失每年记在利润和损失的借方,超过损失的盈余会记入资产负债表作为自保基金准备金,不足则会对利润和损失账户增加收费,可以克服发生损失时利润和现金流的波动,平滑总的财务效果,适合于可预期的小损失,在大灾害发生时会给财务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和自保相比,专属保险公司可减少对传统保险的依赖性以及保费和承保的波动性,充分利用保险市场周期性,在自保成本和传统保险之间套利。而且,通过专属保险公司,可以直接进入再保险市场,取得灵活的保险计划,获得再保险佣金,增加承保利润。此外,还有优化现金流及节税等功能,是自保基金的高级形式。

     

        展望未来,发展专属保险公司不仅有利于企业风险管理,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实现保险经营主体的多样化和保险服务的专业化,满足多元化的保险需求,为此,中国保监会已将建立专业自保公司列入行业规划之中,未来应从立法的角度对专属保险公司的行为加以规范,在建立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与之相配套、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点的保险监管指标体系,为专业自保公司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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