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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12日 星期五

    培育良好社会风尚

    诚信缺失的治理路径

    作者:汤兆云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12日 07版)

        日前召开的《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紧紧抓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服务、公共秩序这三个重点,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着力解决诚信缺失、公德失范问题,在全社会形成良好道德风尚。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黏合剂和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润滑剂。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关系的深刻变化,随着社会思想意识的更加多元多样多变,随着社会思潮的更加纷繁复杂,人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观念遭遇严峻考验,许多违背诚信的现象开始逐步凸显。这些诚信缺失现象,危害甚大,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举措。就目前现实而言,诚信缺失的治理一靠道德教育和道德建设,二要靠法制,三靠政府责任主体的以身作则。

     

        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道德的失范,必然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构筑诚实守信的浓厚氛围。归属于社会道德范畴之内的诚信意识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在抑恶扬善中能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诚实守信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守信才能成为自觉的行为;只有当诚实守信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风气时,失信行为才会受到强烈的公众谴责,失信者才会付出高昂的道德成本。另一方面,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都受到个人道德的约束,同时,个人道德又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一定社会阶段的文化内涵是分不开的。因此,在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必然要求加大思想道德建设力度,构筑诚信理念,实现社会公众诚信水平的普遍提高;必然要求把信用意识教育纳入社会公德教育之中,从而形成以诚实守信为本的社会公德体系;必然要求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对信用意识教育的新要求,将信用教育同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等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构筑讲究诚信的浓厚氛围,形成经济交往、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规范,使诚信理念被众多企业员工、学校师生、社区社员广泛认同、共同遵守,最终使每一个体在参与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能够加强自律,守信用、护信誉。

     

        治理诚信缺失制度保障是基础,必然要强化法制建设,用法律手段维护并规范社会诚信缺失。防范和治理社会诚信缺失,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够的,还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对社会公民和市场主体相互关系进行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度、准则,把社会诚信纳入法制的轨道,形成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制环境,维护和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秩序。

     

        要加快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完善社会诚信行为规范,理顺社会信用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社会信用管理,强化对守信者的鼓励和对失信者的惩戒。相对于目前诚信缺失问题的严重性来说,我国关于这一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较为滞后,且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守信、背信行为概念的界定还不够准确,处罚条款弹性太大,可操作性不强。诚信制度建设还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加大打击力度,提高诚信缺失者的经济成本,建立起严格的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在经济活动中,经济行为主体的选择主要是从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来考虑的。一般情况下,只有收益大于成本,经济行为主体才会付诸行动。失信行为的发生也取决于其带来的收益和失信成本的大小。目前,由于一些失信者所付出的失信成本太低,因而在社会领域、经济活动中,失信行为时常发生。因此,要加大打击力度,使诚信缺失者的失信成本提高。这样一方面可以教育失信者本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失信行为的法律成本。法律是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树立诚信意识、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诚信基础强有力的保障。在加快诚信制度相关立法和修订,积极推进包括金融、信贷、知识产权保护、中介机构执业规范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健全,要利用法律手段,使失信行为主体付出高昂的法律成本。

     

        治理诚信缺失率先垂范是关键,必然要加大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力度,通过政府以及司法责任主体的以身作则来增强诚信意识。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治理建设关键在于政务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政府以及司法责任主体的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在治理社会诚信缺失过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诚信主体来看,社会诚信包括政府(包括司法)、企业和个人诚信等三类。政府诚信是指政府通过认真恪守并有效履行其法定职责及其对公众的承诺而赢得公众信任的道德化、制度化的行为表征。政府诚信发挥着双重作用,一方面它是个人诚信和企业诚信扩展的最重要的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它又是作为个人诚信和企业诚信的管理者、监督者,在一定意义上起着“裁判”的作用。如果没有良好的政府诚信,就无法建立良好的社会诚信。

     

        公权力诚信是确立和维护现代社会诚信体系的关键。构建社会诚信体系,首先要求公权力部门必须以身作则,取信于民。任何政府和制度都要按照诚信的原则来组织和建构,各级干部都应按照诚信的原则行使其职权。一旦背离了诚信的原则和精神,政府就会失信于民。在现代社会,建设政治文明要求按照诚信的原则规范政府及其官员的行为,增加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避免行政垄断和行政工作的暗箱操作,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建立诚信政府。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方向标。只有在这个标杆的良性作用下,整个社会才会进行有序的自我调整,最终建立起牢固的社会诚信体系。如果司法工作背离诚信,就等于破坏了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堤坝。因此,要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大司法公开和司法监督的力度,不断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努力在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全社会诚信建设作出表率。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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