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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03日 星期三

    政策解读

    高校财务新制度有“十新”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4月03日 16版)

        2012年4月1日,财政部颁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为了使高校财务管理与此相适应,财政部和教育部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制度的最大亮点是:高等学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并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增加决算管理,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总的来看,较之以往,新制度着重从十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一是调整了《制度》的适用范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再作为适用主体。

        二是明确了总会计师的职权职责。高校应当设置总会计师岗位,总会计师为学校副校级行政领导成员,协助校(院)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三是完善了预算管理制度。对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程序和预算调整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重点增加了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是调整了收入和支出分类与口径。根据政府收支科目改革的要求,将财政补助收入规定为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明确界定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五是增加了收支管理的内容。适应公共财政改革要求,增加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支出绩效和票据管理等内容。

        六是完善结转和结余管理的规定,继续设置学生奖助基金等专用基金。

        七是强化资产管理。调整了固定资产分类和价值标准;要求高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投资收益及出租、出借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八是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要求高校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九是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高校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高校应当加强成本核算,对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

        十是完善财务监督的制度。要求高校对财务运行的全过程实施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自觉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嘉 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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