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一起“下水道吃人”的悲剧让人揪心和痛心。3月22日的暴雨夜,湖南女大学生杨丽君不慎落入长沙城区一处下水道,随即被急流卷走,下落不明。事发后,长沙全城搜救未果。一个存在着安全隐患的下水道,活生生地吞噬了一个年轻的女孩。实际上,近年来媒体曝光的下水道“吃人”事件屡有发生,这些悲剧一直在拷问下水道这个“城市的良心”。发生“下水道吃人”悲剧的根本原因或许就在于城市排水系统缺乏完善的法治化管理。
城市内涝水灾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罪魁祸首,近年来城市内涝水灾频频发生,去年北京7·21暴雨灾害让人记忆犹新、教训深刻。笔者认为,必须将防治城市内涝纳入法治轨道,将城市排水系统用法律管起来。
管好下水道、治理城市水灾需要从长计议,从为下水道立一部管用的法开始,切实重视依法治水工作,依法解决城市排水问题,依法加强治水部门的协调和资金监管问题,依法规范洪涝预警机制的建设等等。依法治水,方能从制度层面解决城市水灾问题。
大禹治水的传说流芳百世。面对滔滔洪水,大禹从鲧治水的失败中汲取教训,改“堵”为“疏”,对洪水进行疏导。大禹为了治理洪水“三过家门而不入”成为千古美谈。大禹治水只是一个上古的传说,在崇尚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依然面临形形色色的水灾,不过今天的治水不仅仅要发挥聪明才智和高风亮节,更要依法治水,充分尊重和依靠法律这种制度化的大智慧,将治水事业纳入法治轨道。实践证明,惟有高度重视法治在治水中的作用,真正将依法治水从一句空洞的口号转化为制度设计,才能真正让水灾成为水利。
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依法治理进程,我国依法治水的进程比较缓慢,且口号喊得响而落实效果不如人意。上世纪80年代才诞生了第一部水法,防洪法1998年才正式施行。相关水利法律法规原则性太强,可操作性弱。至于防治城市内涝问题更是无法可依,“城市型水灾害”尚未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更遑论城市水灾的立法。1990年施行的城市规划法,只在第15条、第25条简单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城市新区开发应当具备水资源、防灾等建设条件”。2002年修订的水法,只在第65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县级以上水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否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该规定仅适用于河道范围的城区。2009年修订的防洪法,仅在第10条规定城市防洪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但基本将城市防洪排除在防洪之外,只关注横向的河流湖泊,未关注纵向的暴雨灾害。1995年实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房地产领域的治水。
早在19世纪中期,不少西方国家就为排水系统建设立法规定高标准,我国青岛老城区的排水系统就是早年德国人规划建设,经受住了无数次大暴雨考验。为治理城市内涝问题,美国不少州都立法规定新城区的建设强制实行“就地滞洪蓄水”,并在程序上规定了详细的应对灾害预案、详尽的工作分工和问责措施。美国1968年颁布国家洪水保险法,创立全美洪水保险制度。美国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正在对下水道系统条例进行修改。该条例作为清洁水法的一部分,目标锁定超过20年,将有效调节城市下水道系统,为将来推进全国城市供水基础设施模式转变奠定基础。日本也相当重视依法治理城市水问题,1900年就颁布了专门的下水道法,规定全面铺设生活污水排水管。1958年,日本颁布沿用至今的新下水道法,严格规定各下水道的排水能力和各项技术指标。因先前规定下水道是一并处理生活污水和雨水,2003年日本又修改法律,规定建设专门排雨水的下水道,大的成为人工地下河,直径达10米,并且大阪将地下河修到地下27米深,东京深达60米,与地面的排雨水的明渠结合。近年来日本虽遇到不少超过设计的降雨,但再没发生过严重的内涝灾害。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的城市为何就不能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呢?这些年来,依法治水的口号喊得不可谓不响亮,贴得标语也不可谓不多,但是喊再多的口号、贴再多的标语,还是不如扎扎实实地加快治水的立法工作,从为下水道立一部法开始,让依法治水真正从口号落实为接地气的制度。当然,治水的地域性强,国家层面出台的法律往往是指导性的、原则性的,还需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地方立法,制定出符合当地特点的地方性法规,诸如制定城市下水道条例等。
150多年前,作家雨果曾在《悲惨世界》中感叹下水道是“城市的良心”,这句名言至今仍对我们有现实的教育意义。地下排水系统这种隐蔽的“形象工程”却是每一座城市都需要的民生工程,是老百姓翘首以盼的民心工程。与其和城市管理者谈“良心”,寄希望于其吸取教训,不如和他们讲制度、讲法治、讲责任,为下水道立一部管用的法,将问责的责任落实到规划者和管理者身上。
值得一提的是,长沙“落井女孩”事件发生后,已有部分城市在微博上开展“随手拍井盖”活动,号召市民曝光井盖存在的安全隐患,这种做法值得推广。不过,更为重要的还是要加快城市公用设施的法治化管理。
依法治水,堪称治理城市洪涝的利器。依法治水,不妨就从为城市下水道立一部管用的法开始,为下水道盖上法律的井盖。(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