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3月26日电 记者王瑟今天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办公室了解到,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监察厅、发改委、公安厅、人社厅联合出台的《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向社会公布,自2014年起试行。
2014年起,报名参加高考的非新疆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12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在疆具有连续12年以上(含12年)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并在新疆有一年以上社保交费记录及纳税证明,可报名参加高考,允许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自2016年起,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连续5年以上持有新疆居住证,并按国家规定在新疆缴纳两年以上社保和纳税证明的进城务工人员,其随迁子女具有初中二、三年级及3年完整高中学籍的,可报名参加高考,并与新疆籍考生同等录取。
自2017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须在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连续就读6年,并有6年完整学籍,其父母在疆有五年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和居住证,并在疆缴纳两年以上社保和纳税证明的,允许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