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无法可依”问题逐步解决,国家各项事业都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然而,在具有两千余年封建历史和人治传统的中国要实行法治,无疑是一项十分艰巨而复杂的工程,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迄今,“领导的看法比法大”在某些地区还很有市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循私枉法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极少数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部分地区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司法腐败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都需要下大气力,用新思维、新方式进行全面、系统的社会变革,才能解决。
“十二五”时期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也是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稳定总体局势良好,但也面临着经济发展容易失调、社会规范容易失序、心理状态容易失衡、人文精神容易淡漠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法治发展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快速建立”的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缓慢生长”之间的矛盾。这不仅对加强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也预示着我国已经迈入以全面提高法治水平为中心的法治建设的攻坚阶段。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奋斗目标,切中时弊,是全面提高我国法治水平、建设法治中国的攻坚令。实现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肩负的历史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能力。这主要体现在:
其一,各级行政机关是法律的主要实施者,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者。众所周知,我国绝大多数的法律、法规都是由作为执法机关最重要主体的行政机关实施的,因此,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和依法行政能力,而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强弱和法治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是否依法行政以及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
其二,自上而下推动的法治建设模式,决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体现了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晶,是被人类历史反复证明并为当代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了的先进的治国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们的党顺应时代的发展需求,自觉地提出了依法治国战略。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主要是自上而下推动的,党的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能力直接关涉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法治水平。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其三,法治的本质决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吏治清则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依法治国本质上是依法治权,主要是依法治官。操作国家机器,行使权力的是遍及全国的各级政府机关。依法治国,实质上是国家权力与法律的一种配置和关系,各级领导干部的行政活动是法治的治理的对象。历史表明,诱惑性、腐蚀性是权力运行的内在属性。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制约行政权力重在“治官”、“治权”。因此,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否受到有效制约以及各级领导干部是否遵法依法行政,直接影响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韩非子说过: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现代化中国的建设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历程,必须靠法治予以保障;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级领导干部就必须带头奉法,在遵法守法执法中发挥表率作用。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的,“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切实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党组织应领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人人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历史经验表明,领导干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必然会促进相应国家、地区的法治实践,提高其法治水平。发挥领导干部的领导作用和表率作用,是全面提高法治水平的助推器。(作者为湖南警察学院副院长、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