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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3月17日 星期日

    要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轨道

    耿银平 《 光明日报 》( 2013年03月17日   06 版)

        据3月15日《人民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电信湖南分公司总经理廖仁斌指出,网络反腐在将一些贪官拉下马的同时,也存在着谣言泛滥、语言暴力等负面现象,应对网络反腐进行专门立法,使其法治化、制度化。

        我们已进入到互联网时代,网络成为了公众表达意见、诉求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通道,网络反腐让群众反腐热情高涨,让“表哥”等腐败分子原形毕露。网络力量的发挥,将反腐工作的透明、公开和群众性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因为存在信息不确定性等问题,网络反腐在实现反腐速效的同时,也容易带来“误伤”——被“举报”人的个人隐私乃至其家庭成员的详细信息都在网上疯狂传播。这些信息有的是道听途说、无中生有,有些甚至是造谣诽谤、恶意炒作。与此同时,一些网络旁观者没有弄清真相就疯狂跟帖、厉声谴责和无端辱骂。这种形同人身攻击的做法,已形成汹涌的网络暴力,不仅对被举报人及其家人不公平,也降低了网络反腐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网络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以让网络监督发挥一定的监督效应,就是正能量;用得失当,失去了边界,就成为一种“自以为是的精神制裁”。侵犯、伤害公民的合法利益,让社会增加暴戾因子、仇视情绪,显然不是反腐的初衷。因此,廖仁斌代表的建议显得很有必要。为了充分发挥网络反腐的效力,我们必须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化轨道。

        首先,应尽快明确网络监督、举报的合法性。网络反腐对检察机关加大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形成了倒逼态势。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群众习惯了网络举报,这是反腐工作的新环境。反腐工作应该对这种新态势给予高度关注,使其得到法律认同,在法治框架内活动,助推社会反腐进程。

        其次,举报者要有一定的法律意识。网络社会也是社会的有效构成,有各种法律边界,举报和监督必须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进行,可以举报,但不能“乱报”;可以监督,但不能侵犯隐私权;可以主张政务公开,但不能失去起码的信息安全和保密意识;可以主张监督权,但不能构成人身攻击和造谣诽谤。

        第三,要启动必要的责任追究制度。法治时代,人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了保持网络反腐的公信力、公正性,对那些滥用网络监督、破坏网络监督、散布虚假信息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促使更多举报者依法监督、依法举报、依法反腐。

        将网络反腐纳入法治轨道,势在必行。只要用好网络之“刃”,与制度反腐共同发力,反腐工作才会更加规范,我们的社会才会更加民主、顺畅、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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