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南一处古宅的门楣上,‘辅翼国政’几个烫金大字熠熠发光,昭示着昔日主人的身份和岁月的厚重,从匾额下石墩木臼的老式大门进入,穿过雕花屏风,但见宅院深深,堂屋后院错落有致,门扇窗楹上各色装饰披着经年的风尘,更加令人目不暇接,浮想联翩。然而,登上宅院最深处的高台,映入眼帘的景象使人兴趣皆无:方圆十几公里内,推倒不久的废墟已经成为工地,离古宅不远的大深坑地基内水泥钢筋林立,吊车铲车机声轰鸣,古宅成为建设浪潮中一叶将被随时淹没的小舟。”这是1月31日本报一版刊登的“《城市化,不能把遗产“铲掉”》描述的场景。正在思考城镇化中文化遗产如何保护的河南省文化厅厅长杨丽萍代表,对这篇报道印象深刻。
文化遗产保护应作为城镇化规划的内容
《城市化,不能把遗产“铲掉”》让我想到:我们如今面对的文化遗产保护问题,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现实里很是突兀,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在近年来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各地对文化遗产保护措施有所加强,但重经济轻文化、重开发轻遗产、重建设轻保护的情况依然存在。有些城镇发展规划不考虑本地历史文化遗产现状,城镇发展没有安排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有些城镇建设项目未对工程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和勘探就先行开工;一些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民居、古街道等在城镇开发、新农村建设中未能得到妥善保护,整体格局和风貌被破坏。
报道中的那处清代建筑,如果把它作为休闲绿地规划,整体就会协调。我觉得,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保护本地独特的历史文化遗产纳入城镇化建设规划总体布局,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规划,使其在城镇发展中综合、整体性地传承历史,并成为新街道、新城镇、新社区中的独特风景。
一切城镇建设项目开工前须先行文物调查
我认为,必须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城镇开发建设的关系。一切城镇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坚持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未经文物部门勘探,任何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土动工。对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乡土建筑,应当按照文物法规在原地予以妥善保护,而不能搞拆旧建新。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古镇、古村落、古街道,还有古镇名、古村名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大可能地保护、展示历史文化风貌,保持其地方特色,实现历史文化遗产的独特价值。要鼓励、指导私人对其所有的乡土文物建筑,履行使用、管理、开放、展示等方面的义务。
科学利用文化遗产,发挥其价值
在做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前提下,要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文化遗产,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今天的传承展示价值。对一些古遗址,尽量做好文化主题公园的开发。对一些古建筑做好维修展示,对古镇、古村落,要按照不损害文物本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原则,改善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使原有居民能够在世代居住和生活的古村落里,既能享受到现代生活的便利,又可延续原有的文化传统。对一些具有历史价值的古村名、古镇名、古街名尽量保留,使其传承弘扬。
另外,我建议,对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指导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展示馆和传承、研究基地等。这样,或许能较全面地解决文化遗产有序保护问题。
(本报记者 刘先琴、李可采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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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依法保护、科学保护文物的意识
2012年4月至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了文物保护法执法检查,并形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在充分肯定《文物保护法》颁布30年来,我国文物保护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指出部分地方对文物保护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报告》指出,一些地方对文物工作在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自信与文化自觉、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不能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甚至把保护文物视为经济发展的负担和阻碍,或者“重物轻文”,把文物视为创收牟利的工具,忽视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和传承文明、认知教育的功能。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刻意规避考古调查勘探而进行工程施工,造成文物损毁消失;也有的在城镇和旅游景点建设中不重视保护文物的历史环境和风貌。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近30年来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有些地区在发展旅游产业时对文物过度利用,甚至为建设旅游景区而损坏文物。
《报告》要求,要增强依法保护、科学保护文物的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文物的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到在新形势下全面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文物的不可再生性,坚决纠正那些错误的认识和偏差。
(本报记者 李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