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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3月16日 星期六

    “法律应向消费者适度倾斜”

    ——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

    《 光明日报 》( 2013年03月16日   10 版)

        如今,消费侵权日益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的问题。日前,记者就消保领域的一些前沿问题,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记者:网络、金融等新业态、新领域成为侵权重灾区,应怎么应对?

        刘俊海:新业态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大挑战。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无法看到实物,也无法直接联系到售卖者本人,网购维权的难度较大。在金融投资产品领域,目前存在的困难主要是遭遇欺诈上市、各种内幕交易等。此外,消费者姓名、电话等隐私消息遭泄露的事件屡有发生,而对这种隐私权的保护在消费者权益法里还没有涉及,导致消费者无法有效维护隐私权。立法部门应增强预见性,将社会中可能出现的新现象纳入法律的规范中去。

        现行的消费者权益法对于商家和消费者的义务采取了明文列举的方式,但是明文列举有一个缺点,列举得再广,外延总是有限的。所以,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对于消费者维权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在社会上大力弘扬“3·15”文化,不要让“3·15”只是个口号,要建立一个消费者友好型的社会生态。

        记者:大部制改革后,相关监管部门整合,政府监管会向哪个方向发展?

        刘俊海:此次大部制改革一定要走出“一个部门管不了、多个部门管不好”的恶圈。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单是一两个行政机关的工作,任何政府机关都有保护消费者的职责。现在只有工商管理部门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但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普遍没有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业机构,导致好像保护消费者的行政职责主要是工商局去履行的,其他产业主管的部门则毫无责任。

        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涉及到多个部门所管辖的领域,这些领域的主管部门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比如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所在领域的建设主管部门,旅游领域的旅游主管部门,以及航空业的航空主管部门等单位,在注重发展本领域产业的同时,也应结合自身特点,成立相应的消费者维权管理机构,从而形成行政监管的执法合力,消除消费者维权方面的真空地带。

        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已近20年,针对目前态势,如何完善并使其发挥更大作用?

        刘俊海:最根本的是要贯彻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商家和消费者相比,有三大不太平等的根源:一是占有信息的不对等,商家多,消费者少。而且商家在生产了特定商品之后要封锁这个信息,不愿意让消费者知道,一直到对消费者产生了侵害,甚至是多年以后,人们才会知道。二是财力的不对等。任何一个消费者与商家相比,往往处于财力的不对等状况。商家财大气粗,具有较强的博弈势力。三是成本外部化程度不一样。商家和消费者打官司可以聘请一流的律师,可以把律师费转化为公司成本,然后再转嫁给消费者。

        基于以上三方面因素的考量,为了恢复商家和消费者实质性的平等,应该在实体法的规则上,在程序法的规则上尽量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目前,表面上法律上应当大家是平等的,但实际上消费者处于在信息上、财力上和成本外部化方面不利的地位。适度倾斜就可以真正地恢复商家和消费者的平等地位。有人问,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是不是和平等相矛盾?不矛盾,为了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向消费者适度倾斜捍卫了平等原则、巩固了平等原则。(本报记者 杨君 陈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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