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2月26日电(记者刘先琴)近日,国务院出台医改新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原则上10元左右。而很多河南的老百姓,早在2011年就已经受惠于这个政策。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河南省自2011年7月1日起,已经开始执行一般诊疗费每人次9元的标准。根据文件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费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并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新农合门诊统筹基金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元,参合或参保人员个人负担1元。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中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2010年3月1日,河南省开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在国家公布的307种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又增补了200种,在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零差率销售。目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河南已经实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全省共有2031个乡镇卫生院和228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和零差率销售。
据河南省卫生厅副厅长黄红霞介绍,2012年,按照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全省54774个村卫生室全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行政村覆盖率达100%。2013年,河南省将推动二级、三级医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其中二级医院使用量和销售额要达40%—50%,三级医院要达25%—30%。对于非政府办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河南省也在积极探索,郑州、安阳、漯河、许昌和平顶山等地已开始试行。目前,全省已有116个非政府办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