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既是应对气候变化、提高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全球竞争的核心领域。然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仅需要技术进步,更有赖于非技术创新的贡献。以德国为例,涵盖、治理机制、监管制度等要素在内的非技术创新体系,对于德国可再生能源的领先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
政策创新
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政策依据是1990年出台的强制输电法和2000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及其修正案。其共同点在于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网涉及到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并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就近优先并网;与电网的沟通及匹配;电力运营商必须无条件以政府制定的保护价,购买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全国分摊。其核心就是强制并网、核定费率、全部收购并优先购买、价格递减、全国分摊等原则。
强制、优先、全部、就近并网。德国强制规定可再生能源电力优先全部接入最近的电网,并且对于优先权的政策设计通过EEG修正案不断创新和逐级上升。如到2008年,优先权再度增强至“即刻(第一时间)执行并涵盖连接、购买、输电、分发等整个链条的优先权”。这意味着假如就近的电网没有足够的容量接纳可再生能源,就必须放弃一定数量的传统能源电力,以腾出足够的空间保证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并网。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德国政策中的优先支持“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电量”,是针对实际发电量而非装机容量。它直接避免了由后者引起的类似于对“景观风电场”(无发电量)的无效补贴,也杜绝了那种利用发电机组容量进行政策套利的行为。针对实际发电量的扶持政策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发电项目实施之前周密的规划和试验,最大限度地防止后期的失败,如项目半途而废、只有装机而没有发电量、或发电成功却进不了电网等尴尬局面。
核定费率并提供稳定的投资预期。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电力购买的最低价格,相当于电力公司零售给最终用户平均价格的60%-90%。其中风电的价格最低值是该平均价格的90%。2000年的可再生能源法进一步创新机制,不仅给予可再生能源发电一个稳定的市场预期,也保证了政策的可持续性。
费率递减。该政策创新至关重要,即并网电价逐年递减,可再生能源发电投产的时间越晚,并网价格就越低。以风电为例,假如该风电企业从2009年开始运营,那么每度电的基础电价就是9.20欧分;假如企业主愿意等待技术进步以减少投资,等到第三年开始运营,则基础电价就降至9.02欧分。费率递减的好处在于:一是促进公平,因为越早的投资给出的价格也就越高;二是刺激技术创新,递减的价格逼迫企业重视技术进步,降低发电成本;三是推动企业快速进入市场,有助于提高国际竞争力。这一创新极大地促进了德国近年来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飞速发展,从1990年到2010年,技术进步已使风力发电的生产成本下降了一半以上。
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费的全国均摊。这一创新既减少了政策成本,又增加了民众的可接受度。不少观点错误地认为德国可再生能源的附加费源于政府的资金支持,实际上它来源于终端用户的全国均摊。它的依据是可再生能源的能源贡献、环境效应以及气候保护效应是全国共享的,全国分摊能增进地区公平以及减少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压力。
治理机制的创新
严谨的多层治理机制也是德国可再生能源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纵向维度看,德国的政策形成与实施很大程度上是自上而下的过程:在与欧盟法规一致的原则上,德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可再生能源政策,各市州根据国家层面的政策因地制宜进行中长期规划,成为市场信号,并作为基层单位和企业的参考。但同时它也具有丰富的自下而上的途径,各地最基层的社区和个人都可以通过社区议员或者公民动议的形式将意见逐层反馈,成为政策改进的来源之一。
横向维度看,政策主要产生于资源与环保部,但它必须与经济技术部、农业部、交通部等多个部门通过争论和相互妥协来达成最后的一致意见。在实施过程中,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电网公司、电厂所在的社区、电厂占用土地的土地主等利益相关者之间会有比较透彻的多层博弈,从而使各方的义务和权益都变得清晰明了,也可以避免出现垃圾工程和闲置风电场。横向维度的谨慎治理还体现在非常严格的前期规划上,在获得项目许可之前,企业法人首先与土地主讨论,然后从社区到市到州层层递交申请,逐层讨论。此外,在风电项目开建之前,风电企业要与电网企业签订协议,双方对并网的所有细节一一核对,如电网的容量与风电的匹配情况,并且进行几十次甚至上百次的试验。最大限度地消除可再生能源建设过程中的浪费现象。
监管机制的创新
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一个突出的优势就是监管机制的创新,包括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利分割、分工明确的监管机构以及多家机构的互动交流。
从可再生能源电厂建设到发电到最后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回收,其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分割非常清晰。地方政府负责地区空间规划,确定哪些地方可以用于电厂建设以及制定相关的规定。电网企业负责扩容、电缆建设等技术支持。发电企业请注册资质的规划机构制定前期规划、与土地主进行用地协商、社区协调、最终开始建设运营。
在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德国增设了两个非常重要的监管机构:一是德国电网署(BNetzA),负责可再生能源的电力输送,费率计算和收费,督促可再生能源相关数据的公开,增进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仲裁院(Clearing House),负责调解出现的纠纷,进行相关的评估,以及负责法律解释。
德国可再生能源的监管体系不仅是政府机构如电网署和清算院等部门的特权,其他的非政府机构,如德国能源局、德国风能协会等行业协会和NGO都可以起到监管的作用。这种多元化的监管体系也是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效率和效益,平衡各方利益的一种有效方式。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链接】
新能源的定义
1980年联合国召开的“联合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对新能源的定义为: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和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潮汐能、地热能、氢能和核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