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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2月22日 星期五

    证监会着手规范私募基金

    《 光明日报 》( 2013年02月22日   10 版)

        本报北京2月21日电(记者温源)为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今天公布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等不作限制性要求,而是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等事项进行了一些规定和细化。《暂行办法》将目前没有纳入到监管以及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还包括新基金法当中第154条规定的一些“类基金”,但是不调整商业银行、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机构从事的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方面,《暂行办法》要求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亿元的机构应当到基金业协会进行登记。这些机构不仅包括目前一些“阳光私募”管理机构,还包括一些PE、VC等投资公开证券的机构。在合格投资者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而公司、企业等机构则需要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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