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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2月21日 星期四

    药店将必须配执业药师

    《 光明日报 》( 2013年02月21日   06 版)

        本报北京2月20日电(记者陈海波)未来我国药品零售企业将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消费者用药。近日,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版,明文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版要求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等;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销售中药饮片做到计量准确,并告知煎服方法及注意事项。

        新规还规定,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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