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经营规模太小为何会导致“四化”不同步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笔者认为,目前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实现”四化“同步协调发展的短板。
我国农业的经营规模太小,致使每个农业生产者获得的收入远不能达到从事非农生产活动所获得的收入,这就产生了“四化”不同步的一系列后果:首先,经营规模太小,使农业经营成本难以降低,产量难以增加,从而农民的收入水平难以提高,导致城乡收入差别越来越大。其次,经营规模太小,不利于农业机械化、科技化、水利化、产业化、专业化、商业化,从而农业现代化难以实现,导致工业化与农业现代化的不同步。再次,由于小农经济力量单薄,难以承担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村落破旧、脏乱且分散,使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缓慢,城镇化进程受到阻碍。还有,小规模经营单位的产量太小,以自给自足为主,使农民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利用互联网捕捉市场信息,因此也不利于农村信息化的实现。最后,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土地合理规划,造成耕地资源大量浪费。我国农地是上世纪80年代初按照人口和劳动力平均分配的,且按肥沃程度划分,每个农民家庭普遍拥有好几个地块。土地分割的细小化和碎片化使得田间道路和地埂密集,不仅不利于机械操作和水利设施系统的建设,而且导致耕地的大量损失。
我国农业经营规模究竟有多小
我国农业生产单位的土地经营规模,究竟小到什么程度呢?对此不妨作一个国际比较。土地经营规模可以用每个农业劳动力占有的耕地面积来表示。
农业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取决于两个因素:人均收入和人均耕地面积。人均收入水平越高的国家,其农业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面积越大。笔者用世界上17个大国的数据来说明:2007年,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韩国等9个发达国家平均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达到42.5公顷,巴西、南非、墨西哥和波兰等4个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是5.8公顷,而中国、印度、泰国和印度尼西亚等4个中低收入国家平均是0.57公顷。究其原因,发达国家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人数很少,自然每个农业劳动力占有的耕地面积就大,而发展中国家从事农业的劳动力人数较多,因此农业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就小。但另一方面,从数据来看,在人均收入水平相近的国家里,农业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与其人均耕地面积有密切关系:加拿大与日本收入水平相近,但加拿大人均耕地面积1.34公顷,日本是0.03公顷,相差44.6倍;相应地,加拿大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达到130.4公顷,日本只有2.5公顷,相差52.1倍。
中国2007年人均耕地面积为0.09公顷,在世界上算比较少的,但并不是最少的,韩国和日本只有0.03公顷,相当于中国人均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中国的人均耕地面积与英国(0.1公顷)和意大利(0.11公顷)差不多。但是,中国每个农业劳动者平均占有的耕地面积却是世界上最少的之一,只有0.4公顷,相当于人均耕地面积与我国相仿的英国12.4公顷的3%,人均耕地面积比我国小得多的日本2.5公顷的16%,韩国1.1公顷的36%。中国农业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甚至比印度(0.6公顷)还少。可见,我国的农业劳动力人均耕地经营规模是太小了。
还可以从农业劳动生产率来看我国的土地经营规模情况。2010年,9个发达国家的农业劳动力人均增加值平均是38347美元,4个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是3607美元,4个中低收入国家平均只有622美元。高收入国家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4个中高收入国家的10.63倍,是4个中低收入国家的61.65倍。可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农业劳动生产率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农业劳动生产率由土地生产率和劳动力人均耕地面积两个因素决定。发达国家的土地生产率都比发展中国家高一些,但高得不是很多,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巨大差距的主要因素,是农业劳动力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巨大差别。
中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在所比较的17个大国中最低的,2010年,农业劳动力人均增加值只有545美元,与高收入国家农业人均增加值38347美元相差70倍,与中高收入国家3607美元也相差6倍之多,甚至比中低收入国家的平均值622美元还要低,只比印度507美元稍高一些。我国农业生产率如此之低,不是因为土地生产率低下。我国单位耕地面积产量在全世界是比较高的,不仅比发展中国家高很多,而且比一些发达国家高。2010年,中国每公顷耕地谷物产量是5521公斤,而其他中等收入国家的谷物产量在2000-5000公斤之间,平均只有3600公斤。中国的每公顷谷物产量甚至比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要高得多,与日本和意大利差不多。这表明中国的土地生产率是相当高的。我国的农业劳动生产率低下完全是由于每个农业劳动力人均拥有耕地面积太小造成的。
如何扩大农业经营者的耕地面积
在一个小农经济盛行的国家里,农业现代化是不可能达到的,工业化、信息化和城市化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要实现“四化”同步,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唯一出路就是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具体来说,就是要不断扩大每个农业生产者经营的耕地面积。
首先,应进一步转移农业人口。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源源不断地离开土地从事工业、商贸流通业和服务业,迄今为止,大约有3亿农民转移到了非农业部门,尚有2.8亿的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占全部劳动力比重的36.7%。如果把20%作为实现工业化的临界标准,我国至少还有16.7%即1.3亿农业劳动力必须从土地上转移出来。但是,我国目前纯粹务农的农民大多数年龄较大且文化程度较低,这部分农民由于能力问题是很难转移出去的。从人数上看还有很多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从结构上看这些农业劳动力是很难转移的,笔者把这个矛盾称作“劳动力转移悖论”,这是发展经济学家未曾研究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矛盾是我国决策者面临的一个挑战。笔者认为,解决农村劳动力老龄化问题的主要出路,在于培育一批有知识、年轻有为的新型农民大军,而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是要扩大土地规模化经营,让这些新型农民能够获得比在城市务工经商更多的收入。
其次,要加快农民工市民化步伐。虽然官方公布我国的城市化率已达到51%,城市人口首次超过了农村人口,但这个城市人口包括了2.2亿常年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而其身份仍是农民的农民工,他们虽然常年在城里务工经商,但尚不是城市居民,没有城市户口,没有医疗、工伤和养老保险,没有住房,随时都有可能重返农村。一个城市有一半人是城市居民,一半人是非城市居民,这种城市化至多只能说是“半城市化”,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城市化。只有让农民工永远扎根城市,变成永久城市居民,才有可能让他们彻底脱离土地,土地经营规模才有可能扩大。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我们相信未来几年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工市民化步伐将会大大加快。
第三,推进土地的实质流转。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只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很少有承包权的流转。这种土地流转方式的好处,是不改变现有的土地关系格局,容易实施。但是,只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土地流转,它不利于稳步推进土地集中和规模化经营,阻碍了农业现代化进程,其弊端是非常严重的:一是没有改变农民对土地的承包权属性,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可以随时把出租的土地收回来和要求增加租金,即使签订了书面合同也无济于事,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已出现过,而且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时间的推移,这种纠纷将会越来越多。二是这种土地流转的期限一般不会很长,一般3-5年,有的甚至只有一年,即使农民遵守合同,这么短的租借期限也不利于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对土地的规划、整治和长期投资,甚至可能导致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一旦合同到期,如果经营得好,有利可图,农民就会收回承包地,或者要求增加租金;如果经营不好,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和涉农公司就会终止租借关系,把承包地退还给农民。不管发生哪种情况,最终都不利于土地的集中和规模化经营。
第四,以家庭农场作为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主要模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家庭农场概念,在最近出台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则更加强调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重要性。现在各地都把工商资本主导的龙头企业带动模式作为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的样板,以为是未来中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主要途径。笔者认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农场,应当是中国未来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发展方向。中国农村地域广大,工商资本是不可能深入到我国农村每个角落去从事农业生产;其次,工商资本如果把工业生产方法搬到农业生产中必将失败,因为农业生产(这里主要指种植业)的特点决定了其监督成本高昂;再次,工商资本的目的是为了赚取最大利润,一旦工商资本的利润下降甚至发生亏损,或者遭到合同违约,他们就会撤离农村,放弃租借的农地;最后,工商资本中有一部分可能动机不纯,一开始就不是以扩大农业规模化经营为目的,而是为了占有土地资源以待价而沽,这种龙头企业对农业发展是非常危险的。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郭熙保 白松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