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社会,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在产业发展的基础上,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及其家属逐步融入各类城市和小城镇,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将发生根本性变化,这是一个伟大的历史变迁进程。
2亿多农民工并不是一个同质化群体,其异质性、多元性非常强,他们来自不同地区,本地区的历史文化背景各不相同,他们各自的教育水平、经济状况以及附着在身上的文化传承都不同。这些不同人群的经济、政治、文化、心理及生理诉求是否能被满足,这些不同人群未来的发展走向(是逗留在大城市,定居在中小城市,还是返乡创业,到小城镇、中心村,还是回自己村从事现代农业)是否能得到较准确的把握,得到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引导,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中国社会未来的走向。解决的好,这一异质性强的庞大群体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解决的不好,一些人群有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长期以来,农民工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仅作出了巨大贡献,也付出了很大牺牲。我们所说的劳动力成本低廉的竞争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挤压了农民工合理的劳动待遇、象样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基本的社会保障而形成的。这就是所说的初次分配的扭曲。低工资和缺乏最基本的社会福利使大部分农民工无法支付在大城市的定居成本。
这种状况主要来源于市场、政府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劳动力市场的供需关系。改革开放以后的较长时期内,就供给相对充足、需求有限的简单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而言,资本在大多数情况下仍对劳动处于支配地位。劳动的供需关系对劳动者不利。二是法律法规和相关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不够完善,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没有到位。三是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仍然较低,许多农民工还被排斥在企业的工会之外,一些工会也没有起到维护工人(不仅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同时,帮助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团体的发育也不够。
近年来,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2004年以来的几次“民工荒”说明,农村劳动力的供给已经从无限变为有限,劳动力市场上劳动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农民工近年来开始具有了一定的谈判地位,他们有可能通过“以脚投票”等各种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促使劳动力的价格向其真实价值调整,从而为加速城镇化进程创造条件。
自2008年以来,我国实行了《劳动合同法》,这部法律和相关政策在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社会团体的作用更加显著。如报道中提到农民工陈军便自费安装了热线电话,专为农民工排忧解难。但应该看到,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问题远未得到彻底解决。
报道的几个案例表明,无论是1996年就来北京打工的印长林,还是在外打工5年的徐龙合,或是在北京通州区某经济效益可观,而且管理人性化的私营企业打工的张德全,他们都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当遇到问题时,他们往往反映出的是一种愤懑和无奈的情绪,也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也依然缺位。在首都北京农民工的遭遇也说明,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依旧任重道远。(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张晓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