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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2月05日 星期二

    光明时评

    事故处理岂能“息事宁人”?

    《 光明日报 》( 2013年02月05日   02 版)

        河南连霍高速义昌大桥爆炸坍塌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事故现场指挥部称10名遇难者身份均得到确认。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有遇难者家属表示,政府工作人员称越早签赔偿协议,就能领到越多奖励。

        事故发生后,当地有关部门不是尽力安抚遇难者家属的情绪,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服务,而是斡旋于家属之间,动员他们尽快签署赔偿协议,“早签能获得更多奖励”。这种不顾他人丧亲之痛,急于息事宁人的做法,难免让人感到心寒。

        从制度上来说,任何一起事故中,每位遇难者该获得多少赔偿,应该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按照法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有关方面此时要做的,就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赔偿,不能因为家属较早同意与政府签署协议就获得额外的奖励,更不能因为较晚签署协议就少得赔偿。

        当地有关部门不按规程操作,不惜以“重奖”换取家属签字,显然是出于尽快平息事件的需要。这也成为当下一些地方处理事故的规律。即出现事故,能瞒就瞒住不报,实在瞒不住就反复强调“领导高度重视,措施十分得力”,接着是以最快的速度宣布调查结果,揪出“责任人”,让事情平息下去,摆脱舆论的炙烤,巴望着人们尽快将此事忘却。

        再回到义昌大桥垮桥事故本身,有关部门已经对事故原因给出了基本判断,对有关责任人采取了措施,并且已转入善后处置……而这些工作一共只花了两天时间,效率不可谓不高。5年多前,美国明尼苏达州密西西比河桥梁发生结构性坍塌,美国有关方面的调查用了一年多时间,甚至动用了直升机、激光导引探测设备,绘制出大桥残骸的全方位图像,并且“把坍塌桥梁的录像放大后逐帧观看”,最终还原坍塌时桥梁上的建筑设备的重量。

        事故既已发生,公众想要的,不是匆匆忙忙的“调查结果”、貌似严厉的“厉行问责”、火急火燎的促成赔偿协议,让遇难者家属赶快拿钱走人,最后清理现场了事。相反,人们想看到的是有关方面对事故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对伤亡者家属以人为本的温情态度,是在发现问题中吸取教训,不让同样的悲剧再度上演。政府和公众的关系是服务者与被服务者的关系,不是袖里乾坤、讨价还价的利益博弈,事故处理绝不能搞区别对待,急于“息事宁人”。(李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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