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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2月04日 星期一

    为农民撑起财产权利“保护伞”

    ——学习贯彻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之四

    《 光明日报 》( 2013年02月04日   03 版)

        在城镇化加快的进程中,要让进城的农民进得踏踏实实、留乡的农民留得安安稳稳,一个重要前提是切实尊重农民进城留乡的自主选择,保护好农民的各项财产权利。这是让广大农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为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有效保障农民财产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法律赋予农民的神圣财产权利,是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根本体现,也是农民进退有据的重要保障,任何人都无权剥夺。无论是推进城镇化还是建设新农村,都决不能以损害农民的财产权利、以牺牲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代价。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在村庄整治、承包地流转、宅基地使用、集体“三资”管理等方面出现了无视、漠视甚至侵犯农民财产权利的现象,必须予以纠正。

        农民的财产权利,既反映着农民群众的眼前利益,更体现着农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推动“三农”各项工作,都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作为最后底线。在这点上,来不得半点含糊,不可越雷池一步。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践行宗旨意识、增强法治观念、把握政策界限,在执政理政行为中,不仅不能做损害农民财产权利的任何事情,而且要当好农民财产权利的捍卫者。

        保障农民财产权利还是要靠改革,通过改革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为农民财产权利撑起“保护伞”。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就是为稳定和固化农民所拥有的权利、实现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打下坚实基础。加快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规范和约束征地行为,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从制度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宅基地是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只能农民自己使用;农户拥有宅基地,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特别明确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这是从根本上维护好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上所拥有权利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护法律尊严、依法强化土地管理的必然要求。

        农村集体资源、资金、资产是长期积累的庞大财产,凝结着几代农民的辛劳。在农村经济社会结构深刻转型的形势下,这笔财产一定要管好用好,不仅不能流失,而且要实现保值增值,为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繁荣农村经济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提出了健全农村集体“三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农村集体“三资”处置办法等一系列重要举措,目的在于使集体“三资”的管理置于阳光之下,更加公开透明,把集体“三资”管理纳入民主程序,真正由农民群众说了算。同时,针对农村人口加快流动的趋势,文件要求各地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具体办法,为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制度保障打好基础,也为妥善兼顾转移出去的村民和留下来的村民、“老村民”和“新村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创造条件。

        (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新华社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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