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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2月03日 星期日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不超过5年

    《 光明日报 》( 2013年02月03日   02 版)

        本报北京2月2日电(记者温源 通讯员罗闻)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本条例自3月15日起施行。《条例》严格规范了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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