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已建立起比较严密的反腐败制度体系,也取得了一定的反腐败成效。但毋庸讳言,我国的反腐败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存在明显的漏洞与缺陷,以致反腐败工作掣肘较多,腐败犯罪没能得到有效遏制,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应强烈。为切实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笔者特从实体与程序、制度与技术的有机结合上提出反腐败的几个构想,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贪污论
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其中第1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1997年修订的刑法作了相同的规定。应当说,这一罪名的设置能够解决无法认定为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的处置问题,对于惩治腐败犯罪具有实际意义。但是,由于法定刑偏低,使得许多腐败分子由此得以逃脱应有的惩罚。为此,2009年制定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法定刑提高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许多腐败分子非法所得四五千万元甚至更多,但最高只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这显然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难以发挥刑罚对此种犯罪的威慑与防范作用。为此,建议借鉴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贪污论处。”
对腐败犯罪增设罚金刑
长期以来,我国对大多数贪污、贿赂等腐败犯罪采用“只打不罚”的处罚方式,即根据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处以罚金。虽然对贪污、受贿所得的赃款赃物要予以追缴、没收,但如果不能人赃俱获,则追缴、没收便无从谈起。实践证明,这样的处罚方法,往往使腐败分子“痛苦一阵子,幸福一辈子”,在经受短暂或不长的牢狱之苦后便能够享用过去的贪污、受贿所得而过上安逸的生活。这是大多数腐败分子敢于以身试法、不惜身陷囹圄的重要原因。按照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样是财产型犯罪,普通公民侵犯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便构成盗窃罪或抢夺罪,不仅应判处自由刑,而且应处罚金;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或索贿的,则仅判处自由刑(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会判处死刑),而无罚金刑的处罚。这显然有失公允。为此,应当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增设罚金刑,以断绝腐败分子待出狱后再挥霍享用的非分之想。
提倡、鼓励与规范网络反腐
由于网民的众多性、网络的便捷性和上网的自由性,近年来网络反腐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从实践看,腐败行为或腐败分子一旦在网上曝光,必定引来网友的持续关注,由此迅速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引起专门机关的高度关注,从而被立案审查和严肃处理。同时,实行网络反腐,可以将公职人员置于广大网民时时刻刻的监督之下,使其建立起“不愿贪、不敢贪、不能贪”的心理防线,真正做到警钟长鸣。可见,网络反腐不仅具有揭露腐败的功能,而且能够起到预防腐败的明显作用。因此,在我国反腐败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应当大力提倡、鼓励网络反腐。
但网络反腐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在促进反腐败斗争的同时,也可能侵犯公职人员的隐私权甚至基本人权,影响社会稳定,因而有必要对其加以规范。笔者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对网络反腐进行规范:一是建立网络反腐的自律性组织。这种自律性组织对本地区发生的腐败事件进行跟踪、观察或调查,并在网上披露,必要时还可以将自己掌握的腐败线索或证据材料送交反腐败机构。二是制定网络反腐的行为规则。网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反腐败机构制定网络反腐的行为规则,包括网络反腐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进行网上举报、网上曝光、网上发表评论和报道的基本要求;网民反腐协会的职责等等。三是依法追究网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网民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或侵犯公民人身权、人格权、隐私权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保障网络反腐工作正常进行。
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
司法机关是惩治腐败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是否公正直接影响着反腐败斗争的成效。如果司法人员在查处腐败案件过程中贪污受贿或者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将会对反腐败斗争造成严重影响。为此,必须建立起防止司法腐败的长效机制。实践证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实行司法信息公开,将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权限、程序、办案活动和办案结果公之于众,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有效地预防司法腐败的发生。我国已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因此完全可以借鉴政府信息公开的经验并结合司法活动的特点,尽快建立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并予以推行,以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与廉洁,进而保障反腐败斗争的最终胜利。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院长、浙江省文化研究工程廉政课题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