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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30日 星期三

    及时查处欠薪及时移送案件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30日 02版)

        针对恶意欠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司法解释出台对于查处欠薪案件有何作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监察局局长闫宝卿29日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当前欠薪状况如何?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打击恶意欠薪有何意义?

        答: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保障工资支付工作,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欠薪问题仍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去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影响,因欠薪引发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和群体性事件数量仍处于高位,少数地方甚至发生因追讨被拖欠工资致伤致死的恶性事件。

        从各地反映情况看,欠薪问题还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有所增加,2012年全国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欠薪案件21.8万件,为622.5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00.8亿元,分别较上年增长5%、16.7%和29.5%。二是涉及领域呈扩大趋势,除建设领域欠薪问题仍频发高发外,加工制造、船舶修造、纺织等与外贸出口紧密关联的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欠薪问题明显增多。三是问题处置难度不断增大,一些企业欠薪往往涉及人数多、数额大,一旦处理不妥,容易激化矛盾。在这种形势下,司法解释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于查处欠薪犯罪的重视和决心,有利于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有效震慑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问:司法解释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处欠薪案件有哪些具体指导作用?

        答:司法解释为我们依法移送案件、正确适用法律规定、严格开展监察执法工作提供了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欠薪入罪的数额标准。司法解释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入罪数额幅度,对拖欠单个劳动者和多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分别规定了“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即“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同时,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平衡,解释还规定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制定具体数额标准。

        二是认定了“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具体情形。司法解释规定,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逃跑、藏匿、销毁或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材料的,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等,都属转移财产、逃匿的具体违法情形。

        三是规定了简便易行的行政执法文书送达程序。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司法解释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问:配合司法解释的出台,人社部门将采取哪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惩治恶意欠薪?

        答:我们将认真抓好司法解释的学习和实施工作,指导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准确理解条文,掌握欠薪入罪数额标准、欠薪逃匿等法定情形,正确适用法律规定;通过巡视检查、书面审查、受理举报投诉等,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欠薪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及时移送案件,配合他们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借助媒体力量,公开曝光一批违法案件。

        (据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记者张晓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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