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4日电(记者袁于飞)“在未与职务发明人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报酬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权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的营业利润的3%;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发明专利权或者以发明专利权出资入股的,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这是我国首个针对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出台的专项政策,其中明确提高了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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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保护职务发明人权益
发明报酬比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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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15日 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