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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12日 星期六

    光明时评

    山西泄漏事故再次呼唤环保法治化

    刘文嘉 《 光明日报 》( 2013年01月12日   02 版)

        山西苯胺泄漏事故又有跟进报道。11日《京华时报》报道显示,在天脊集团此次泄漏事故背后,隐藏着的是多年环境污染的真相,村民患病、庄稼减产……面对这样的真相,周边村民选择沉默,而当地政府却是边批评边授奖。潞城市政府一名负责人称,潞城市环保局曾多次发现天脊集团存在环境污染的问题,“但我们一个小小的县级市单位,在一个省级国企面前说不上话”。

        事故之后必有瞒报,事故之前必有常年积弊,这几乎成了每一个肇事企业都跳不出的逻辑。2005年同属苯胺泄漏的松花江污染事故,推动了《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出台,七年后天脊集团却用同样的事故、同样的瞒报方式向其发起挑衅。“性质非常恶劣”的“严重环境违法”早有定性,却不见企业整改的执法效果。环保部门在国企面前“说不上话”的无奈,当地村民“就算全村人都去闹也不会有任何作用”的辛酸,并非山西长治特色,放在任何有重点污染企业的地方都成立。环境执法的现实困难,往往使其流于纸上谈兵,而环保领域的法治梦想,正被权力和GDP思路所围困。

        每一次重大环境事件的解决,都是对地方利益结构、权力结构剥皮换血般的改变,都是对企业与政府间的利益粘连的强力剥离。这种巨大改变也反向表明了,正当渠道解决环境问题的可能性之小,以及为何明显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公众仍然选择群体性事件这样大代价的解决方法。环境执法的孱弱和监管的无力,并不止失职失责这么简单,从结果上讲,相当于鼓励、助推污染企业肇事,并直接导致大规模公共危机的出现。只有破除环境执法的主客观困境,才能把污染事故消灭在“源头”上。

        目前,最高检已挂牌督办山西事故并派出了督办组,邯郸市的民间组织也委托律师向天脊集团提起公益诉讼,官方和民间相当于同时通过法律渠道发力。事后的司法介入按律纠办、以儆效尤,相当必要。

        法治不彰就会正移邪遂,哪个领域都一样。在立法上,应加大企业对生态损害的赔付标准,一开始就将修补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在执法上要赋予环境执法以优先权,实现环保对企业的一票否决权。这些观点已是民众普遍呼声。无真法治,无真环保。脆弱的生态已经不允许我们在这上面一再犯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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