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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07日 星期一

    最高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

    当事人经常居住在国外也属涉外

    作者: 《光明日报》( 2013年01月07日 10版)

        本报北京1月6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民事关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解释(一)》)共21个条文,于1月7日起施行。最高法民四庭有关负责人介绍,如何界定“涉外民事关系”,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但没有得到解决,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解释(一)》规定: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是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是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是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据介绍,早在1988年民法通则有关司法解释中,就明确了一个原则,即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法律事实三要素考查,只要其中一个要素涉外,即属“涉外民事关系”。《解释(一)》的亮点在于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将“经常居所地”也规定为民事法律关系“涉外”的一个要素,不再仅仅强调“国籍”。

        此外,《解释(一)》还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时间节点、方式、范围,法律规避行为的后果,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不同涉外民事关系区分适用法律等内容作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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