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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31日 星期一

    光明时评

    “红头文件”年检宜广泛推行

    侯锋林 宣丙东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31日   02 版)

        近两年岁末,常有一些地方党政机关对当年下发的“红头文件”进行年检的新闻见诸报章,对有悖党和国家现行方针政策、平行机关彼此行文有关条款相抵触的“红头文件”,根据性质程度不同,分别予以废止或更改文号,附言重新下发。

        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要求“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笔者认为,“红头文件”年检也是改进作风之举,宜于推广。

        当前,不少地方重视发文,却忽视对其进行年度“体检”。虽然多数地方政府下发的“红头文件”有法可依,但也有一些“红头文件”,下发前或因未调研与上位法规、与平行机关行文的衔接情况,或在听证、论证等环节上有欠缺,导致部分条款有悖上位法规,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适应、不协调。比如,一些县、乡下发的涉农文件,部分条款堪称荒唐——如强令干部每月吸两包地产烟等。

        现实中,朝令夕改、部门抵触的“红头文件”,会令执行者手足无措,而那些有悖法规政策的“红头文件”,其影响更是恶劣。对“红头文件”实行年度“体检”,清理那些互相抵触、与法律法规相悖或失去实效的“红头文件”,对遏制“一个将军,一个令”、杜绝朝令夕改、提升政府公信力,都是大有裨益的。

        社会发展是动态的,区域性发展战略、决策及相关规章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在实践中,对“红头文件”实行年检,及时解决静态规章与动态发展形势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一些地方积累了许多好做法,如安徽省“红头文件”下发前须经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山东省的“红头文件”须界定有效期,这些做法反映了程序化、法制化、规范化的执政理念,是执政者尊重社会实践、尊重民众意愿的体现。

        定期查找、化解决策和行政实践中暴露出的苗头性问题,及时纠正失误,是改进工作作风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必由之路。从这个层面上来讲,“红头文件”年检宜广泛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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