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顺应了互联网的发展趋势,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我们已经步入网络和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的信息技术和移动终端的发展应用日益普及,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科技创新、生活便利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管理的法规不健全,网络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甚至出现了利用网络信息工具侵犯国家和公民权益的问题。
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活动,严厉惩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规范、健康、有序运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和愿望,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是依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非常必要和及时。
决定的核心内容和立法宗旨是建立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制度。决定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决定的相关规定,与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是一致的。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加强网络信息保护,体现了宪法的基本原则。
决定既是对公民隐私权、表达权、民事权三大类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网络时代新的管理方式的法律。决定比较好地调整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方便公民利用网络的关系,比较好地调整了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比较好地调整了促进网络发展与维护网络秩序的关系。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应着手制定、完善或修改相关的配套法规,时间要抓紧,规定要明确,措施要具体,可操作性要强,使这一决定能够更快、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及时对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确保决定有效实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履行好监管职责,对违反决定的行为坚决依法处理。(原载12月29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