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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9日 星期六

    从“一时之需”到“长远之计”

    ——“能动司法”的江苏实践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9日 01版)

        不久前,老方终于领到了工钱。为了要回被拖欠的工资,他和88名工友多次上访未果。不得已,他们起诉到法院,没想到法官仅用10天就帮他们要回了血汗钱。

     

        这正是江苏法院系统坚持“能动司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真实写照。事实上,“能动司法”这个人们耳熟能详的司法理念,正发端于江苏。

     

        在现实的国情下,法院是谨守司法克制、坐堂问案,还是积极司法、肩负起应有的责任,一直争论不休。

     

        2009年,江苏法院率先提出并践行“能动司法”,随后又运用到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中。经过3年多实践,独具本土特色的“能动司法”,已转变为我国一项重要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展现出鲜活的生命力。

     

    缘起:应对金融危机

     

        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危机风起云涌。一夜之间,企业资金链断裂、高管“跑路”、债主上门、职工人心惶惶……这一年,江苏法院连续受理了一系列涉及上亿元资金、数千名职工的重大案件。

     

        当年,新上任不久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王胜俊明确提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方针。按照这一方针,江苏法院化“危”为“机”,依据新破产法规定的重整制度,率先尝试司法重整。最终,这些大案顺利审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是江苏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实践的推动者,也是这一生动实践的思考者。2009年8月,他明确提出“能动司法”理念。公丕祥认为,当代中国司法必须走司法能动的路径,摒弃司法绝对被动,坚持司法适度主动;摒弃司法绝对刚性,坚持司法适度弹性;摒弃司法绝对中立,坚持司法适度干预;摒弃司法绝对事后,坚持司法适度参与,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2010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能动司法”首次出现在了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中。由此,“能动司法”成为一项重要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

     

    发展:化解社会矛盾

     

        在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江苏省靖江市法院的法官陈燕萍几经奔走,查明案情。作为一名法官,对类似的案件,陈燕萍总是以独有的耐心和细致进行适度干预。

     

        事实上,“能动司法”一经提出,就面临是“一时之需”还是“长远之计”的争论。江苏各级法院以“能动司法”理论推动化解社会矛盾的成功实践,给出了答案。

     

        “坚持‘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它不是法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时之需’,而是关系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长久之计’。”公丕祥明确表示。

     

    深化:创新社会管理

     

        今天,“能动司法”成为江苏省各级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抓手。诉前调解的“钟楼模式”,由常州市钟楼区法院开创,实现了诉讼和人民调解的“门对门”对接;人民陪审员的“吴中模式”,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人民性;能动执行的“泉山模式”,要求全员参与执行,这一做法被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汤维建评价为“描绘出了一幅可喜的执行图景”……

     

        “能动司法”这一地道的本土资源,是当代中国法律人的智慧结晶。在中国司法史上,“能动司法”的江苏实践已留下了深深的印迹。(本报记者 袁 祥 郑晋鸣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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