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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8日 星期五

    寻求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农村减贫机制

    作者:王爱君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8日 11版)
    图片来源:南方日报

        “社会性别主流化”(gender main streaming)是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届世界妇女问题国际会议的《行动纲领》中提出的。199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定义“社会性别主流化”为:“是指在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上评估所有有计划的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方案)对男女双方的不同含义。作为一种策略方法,它使男女双方的关注和经验成为设计、实施、监督和评判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所有政策方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从而使男女双方受益均等,不再有不平等发生。纳入主流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男女平等。”

     

    农村经济环境的性别中性

     

        长期以来,因男性的经济价值和“养儿防老”功能大于女性,生育男孩是我国传统农民精神上的最大满足,“男孩偏好”成为一种刚性的“制度化的社会价值取向”。农村贫困家庭拥有的资源有限,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农民会尽量加大对男孩/男性的各种资源投入,女性成员往往成为家庭资源再分配中的牺牲者和付出者。例如,女孩辍学打工资助兄弟上学、补贴家用、赡养父母成为改革开放后农村的一种新的赡养伦理,但女儿一般不具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

     

        土地承包制的农业改革,以家庭为核算单位,把过去由农村集体组织承担的责任和风险,随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农民家庭独立承担。农户拥有对农业投入要素的支配权、决策权、土地的生产经营权和剩余索取权,也是农业生产风险的直接承担者。费孝通说:“中国乡土社会中,一直到现在,最有力的动机是‘创立家业’。在一个天灾人祸不断的生活中,安全是主要的企求。”农民生计存在广泛的不确定性,包括气候变化、瘟疫、疾病等自然风险给农业造成不可预期的灾害,发展中国家农业的信息不完全与市场不完善引起的产品价格不稳定性,经济资源控制权的变动所造成的社会不确定性,法律权益和社会保障的不健全,等等,这些都使得规避风险成为农民特别是贫困农民家庭的本能反应。

     

        因此,在微观生产水平上实现家庭财富最大化、风险最小化,成为改革后全国农户的共同追求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农村青壮年劳力主动把农民身份转型为城市化群体,把计划经济时期由男女两性共同分担的农业生产任务全部留给在乡村的妇女。这种劳动力资源的内部配置,忽视了农民家庭成员之间的劳动分工和收益分配的不平等,特别是性别之间的分配不平等。青壮年男性迁出农村流向城市,农村妇女并没有因为担负起农业生产的重任而减少她们原有“主内”角色所承担的家务劳动,她们不得不挑起原本由两副肩膀分担的责任田和家庭重担。跨城乡的“男工女耕”性别分工,限制了农村女性与男性劳动的可替换性,女性的农业生产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被“内”化为不挣钱的家务劳动,导致其社会性的有用价值并未得到应有的认可。与男性相比,农村妇女的社会地位、收入水平并没有随着劳动强度的增强、家庭贡献加大而同比上升。遵照传统的从父、从夫居习俗,农村女性秉持的是利他主义精神,最终,农村妇女往往是贫困家庭中的最贫困者,贫困因此具有了性别差异。

     

    农村扶贫减贫政策的性别中立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推行了具有不同针对性的农村扶贫减贫战略,包括救助式扶贫、开发式扶贫、参与式扶贫等。《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中,扶贫开发对象主要是贫困地区尚未解决温饱的贫困人口。这些战略与规划都没有对贫困人群进行男女性别、鳏寡老幼等细致区分,基本上是一种“男女都一样”的、性别中立的扶贫方式。

     

        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的扶贫开发政策中,越来越关注妇女参与扶贫并从反贫困中受益,《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1994-2000年)》提出鼓励妇女参与脱贫的政策措施,国务院扶贫办从2001年开始采取参与式村级扶贫规划,强调妇女的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全国妇联、中国人口基金会及其他妇女组织等分别设立针对妇女的专门扶贫项目,如“春蕾计划”、“母亲水窖”、“阳光工程”、“巾帼扶贫行动”、“幸福工程”、“农家女文化发展中心”等,通过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小额贷款、劳务输出等方式,以及“关爱女童”和“母亲安全”等保健项目,为增强农村妇女的保健能力、参与能力和自信心,帮助她们摆脱贫困提供积极的社会支持。2003年,国家统计局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把性别平等列入扶贫项目评估的一个方面,并开始发展分性别指标,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包含了保护妇女土地权益的条款,以遏制妇女由于土地资源的丧失而造成的贫困,《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作为扶贫的重点群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这些研究和决策成果都意识到了在扶贫过程中的男女两性差异。

     

        但是,这些政策和项目关注的是妇女,而不是社会性别。社会性别不仅是指建立在生理基础上的性别差异,更强调社会和文化对于男人和女人角色的期待、规范和要求,社会性别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和男性必须完全一模一样,而是他们在机会、权利、责任、义务、资源、待遇和评价方面的平等。社会性别主流化并非是在现存的行动中加入“妇女成分”或“两性平等成分”,也非仅限于提高妇女的参与度,它是要把男女双方的经验、知识和利益应用于发展议程,评估所有政策及发展项目对两性不同的影响,了解男女在决策及社会资源运用方面的差别。建立社会性别主流化扶贫减贫机制,有助于区别在面对风险时妇女比男性更脆弱的特征,使扶贫措施更具有针对性。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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