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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光明时评

    禁烟立法须注重可操作性

    徐 娟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27日   02 版)

        12月26日媒体报道,《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年)》已于近日出台,规划首次提出,将研究制定全国性公共场所禁烟法律规定,并在三年内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

        此次出台的控烟规划由国家八个部委联合编制并负责实施,是迄今为止关于在公共场所全面禁烟的最高层次规定,但从舆论反映的情况看,公众对其实施效果仍然抱着怀疑态度。因为,在《规划》出台前,全国制定公共场所禁烟地方性法规的城市已有100多个。现实情况却是,这些“禁烟令”屡屡变为“空口令”:北京控烟法规生效15年、武汉禁烟条例实行逾5年、广州“禁烟令”出台1年半多……均未处罚一人。

        公共场所难以全面禁烟,除了公众观念、宣传教育方面存在问题外。不可否认,禁烟立法普遍缺乏处罚规定、实际执行力度不够是重要原因。笔者仔细研究了国家八部委联合出台的控烟规划,发现《规划》与以往一些地方的禁烟规定相似,也存在立法和司法上的软肋。主要表现在抽象性的原则规定和宣传性的口号内容居多,实际操作性不强,尤其缺乏对违反者严厉处罚的具体规定。

        去年5月,卫生部推出公共场所全面禁烟规定的同时,我国实施了“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从统计数据来看,吸烟和被动吸烟的危害丝毫不亚于酒后发生的交通事故。但因查处方式和力度的不同,二者呈现出相当悬殊的执法效果。“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几乎成了现在酒桌上的“定律”,有人曾经评价“醉驾入刑”是迄今为止最成功的普法教育。相比而言,又有几人把“禁烟令”真正当回事?这其中最为重要和直接的原因就在于,“禁酒令”得到了不折不扣的落实,体现了强化执法权的“热炉效应”。

        法学意义上的“热炉效应”,指的是要把法律当作“热炉”。热炉火红火热,不用触摸每个人都知道是它会伤到人;每当碰到时,不管是谁都会立即被灼伤。这就能敦促人人敬畏法律,从而自觉遵守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共场所禁烟之所以成为顽症,正是缺乏这种“热炉效应”。因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期间,不少代表委员就建议,要像禁酒驾那样禁烟。

        当司法过程既体现了公正,又赢得了公众的认同,对法律的敬畏才会逐步在公众心中构建起来。公共场所禁烟知易行难的客观现实告诉我们,仅有制度层面的设计远远不够,更需要把这种设计转化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不管这种遵守是主动的还是强制的。如果有一天,在公共场所吸烟者不仅将被课以重罚,而且全无漏网可能,那么,“禁烟令”就不再是“空口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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