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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6日 星期三

    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⑦

    瑞士:按国际公约完善网络法规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6日 08版)

        当今社会网络无处不在,利用网络犯罪的现象也层出不穷。从非法侵入别人信息系统窃取数据,导致系统瘫痪或恶意“黑屏”的极端黑客行为,到利用病毒软件非法窃取私人金融信息、“网络钓鱼”、洗钱欺诈,再到传播色情内容以及鼓动恐怖、歧视与仇恨的内容等充斥网络空间,任何国家都不能独善其身。经过多年的酝酿,瑞士议会批准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并以该公约为依据,制定了新的法规。

        据瑞士联邦政府网站最新的数据显示,瑞士联邦司法与警务部下属的瑞士全国反对网络犯罪协调处(SCOCI)监测到,去年瑞士网络犯罪呈现不同变化,涉嫌针对儿童色情内容的传播与下载数量为5330例,比2010年减少14%,而经济欺诈行为数量增加了53%,其中来自国外的“网络钓鱼”和“洗钱欺诈”最为突出,其目的均为非法获取对方电子银行和网上股市交易用户名和密码。

        瑞士根据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修改的新法规特别强调,在互联网和移动通讯领域,包括针对儿童、人性变态和暴力性行为在内的严重色情内容、向未成年人传播合法色情内容、传播暴力和激进极端歧视、有损尊严和带有威胁的犯罪、欺诈及其他经济犯罪、非法进入他人信息系统以及传播病毒和破坏数据等行为,均属于重点打击的网络犯罪范畴。此任务由瑞士全国反对网络犯罪协调处具体承担,并协调国内外各方予以实施。除社会举报外,该处还主动上网搜寻非法内容并提交给境内外相关部门予以查处。据上述网站数据显示,去年该处通过特殊软件主动搜寻发现263个可疑案件,涉嫌违法行为大多涉及儿童色情内容,其中84%的案件受到包括扣押非法设备在内的相关处罚。

        2001年11月,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与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40多个国家签署了全球第一个打击网络犯罪公约——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瑞士加入该公约并于次年修改出台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类似法律,但法律规定比较宽松,比如要求网络服务商只保留6个月的客户电邮登陆信息,而法国、德国等其他国家的类似要求是1年。2003年瑞士签署了《网路犯罪公约》附加议定书,支持欧洲理事会倡导的禁止在网络上出现任何形式的种族歧视和仇外宣传。2009年瑞士联邦政府开启了旨在批准《网络犯罪公约》的各方咨询对话,2010年6月联邦政府表态批准这一公约并于去年11月完成了修改刑法和国际司法互助法中的相关条款,且推出了新法规。

        新法旨在惩罚信息欺骗、伪造、窃取和非法进入受保护信息体统、以及针对儿童性犯罪和侵权等行为,涵盖互联网和移动通讯两个领域,同时规定刑事调查中应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赋予强力部门快速获得相关信息数据的权利,也要求成员国之间进行密切、快速和有效的合作。据报道,惩罚盗取信息行为是新法的首要任务之一。警方将加大对加密电子邮件和网络电话的监控。另外,新法规定,互联网和移动电话入网服务商有存储客户交往数据的义务,而对为此增加运营成本等因素,新法还在补偿领域做出了相关原则规定。

        (本报日内瓦12月25日电 本报驻日内瓦记者 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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