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最宝贵的生产生活资料。农村征地补偿的种种乱象,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
今天,备受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次修法,主要针对的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
近几年,征地、拆迁是社会矛盾的一大源头,甚至成为诱发极端事件的“火药桶”。在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媒体的呼吁下,2011年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施行,原拆迁条例废止,城市征地拆迁的法律制度已日渐完善。随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痼疾,成为争议焦点。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关系重大,涉及的问题较多。”国务院法制办主任宋大涵就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承认:“最突出的问题是在征地补偿工作中存在着征地程序不完善,法定补偿办法存在缺陷,标准偏低且规定过死,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足,一些地方违法违规征地、强占乱收农民土地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宋大涵表示,当前应集中精力解决好征地补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他还透露,土地管理法修正案通过后,国务院将制定条例。
引入公平原则,不再设上限
现行土地管理法第47条确定了农地征收补偿制度。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47条规定逐渐暴露出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问题。其中,最受诟病的就是补偿不公平。
按照现行第47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仅“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早在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光进就带领课题组,在全国各地就农村征地问题进行调查。“从当时统计数据看,近3/4的被征地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满意,2/3认为征地后生活水平降低了。”王光进说。
王光进表示,30倍的补偿标准是 1998年土地管理法修订时制定的,此后一直没有变化。10多年来,我国物价不断走高,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失地农民无法适应城镇生活,生活水准比征地前有下降。此外,按原用途补偿,也使得农民无法分享到土地增值的收益。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这些不合理内容,突出“公平补偿”原则。草案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补偿,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国务院具体办法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增加社会保障,避免“三无”
地被征了有补偿,但地上的房子和农作物没了却没有补偿,这让很多农民想不通。
针对这一弊病,修正案草案补充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过去既没有对被征地农民住宅的补偿,也没有对社会保障费用的补偿,被征地农民往往成了‘三无’居民:无稳定工作、无住房保障、无社会保障。”王光进表示,草案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单列出来,实现了与物权法有关规定的协调一致,同时增加社会保障的内容,大大提高了对失地农民的保护,避免成为“三无”居民。
宋大涵表示,在被征地农民的住房保障方面,初步考虑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发给所有权证书,无法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市场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的,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在社会保障方面,给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指导、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补偿资金中增加社保补贴资金,记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使他们享受到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障。
补偿金不落实,不得实施征地
如何将新增内容落到实处,是人们最为关心的问题。为此,草案要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主任叶剑平认为,这些硬性要求将避免原来违法违规征收甚至野蛮征收、人为制造矛盾的局面。“由此,农村土地征收将得以依法进行。”
在叶剑平看来,我国处在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各项建设不可避免要征收农村土地。“城镇化的目的是让包括农民在内的全体国民生活更好,而不是相反。这就要求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农民合法权益的充分尊重,合理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特别是要警惕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只有这样,加上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征地补偿中的矛盾才会减少。”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 本报记者 王逸吟 殷 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