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不仅是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生态文明建设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前提条件,缺少生态文明的价值理念和价值追求,其他各项建设必然会受到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科学规划、制度先行,这样才能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计划性。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证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障,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规范和监督、约束力量。没有制度建设的制定、执行和完善,就没有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发展和完成。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能够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再认识,有助于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整体发展方向。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为了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要全面审视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方面面,要反思建设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详细研究建设的道路、目标及手段、方法的选择。这是一个再反思、再认识和再提高的过程,它使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措施等方面更加合理和完善。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能够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行动的标准,保证生态文明建设有据可依。制度是各种法规、章程、规约等的总称,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就是要制定出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等。根据十八大报告,这些制度包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生态补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生态文明制度的好坏,决定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好的生态文明制度将能使建设事半功倍,而坏的制度则能使建设半途而废。各种制度的完善以及各制度间的相互配合、整合是使生态文明建设得以正常运转和发挥预期作用的根本依据。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能够发挥约束和监督作用,促使生态文明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通过制度的有效监督和检查才能确保其更好更快地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切活动需要对制度负责,需要做到规范优先,需要确保制度的执行力,从而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通过多种手段和形式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检查,了解制度落实的情况,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纠正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建设中的偏差,解决和处理建设中违反制度的各种情况。科学、合理、正确的生态文明制度的贯彻落实和遵守执行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保证,缺少这样制度的约束,生态文明建设必将会呈现混乱无序的状态。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面临的突出矛盾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必不可少的制度支持,它的实施将带来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转变。因此,在制定实施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各种矛盾和挑战。这些矛盾与挑战既可能来自于传统观念的束缚,也可能来自既得利益的阻碍,还可能来自于技术条件的落后等方面的原因。概括起来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紧迫性与观念滞后的矛盾。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消除资源环境威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们面临着“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迫切需要建章立制。我国环境容量有限,且十分脆弱,我们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就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但是目前人们的观念相对滞后,一些领导干部还没从唯GDP的思想桎梏中跳出来,不少领导干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其内涵和本质缺乏深入的思考。公众的生态意识还很欠缺,过度消费、高碳出行、甚至破坏环境等行为还在一定范围内盛行,如捕食野生动物、偷排污水废物、市民生活垃圾不分类乱堆放等行为还时有发生。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如果不改变广大干部、公众生态文明观念淡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就可能会成为空中楼阁。
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期待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滞后的矛盾。中国现代化发展已经步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大多数百姓摆脱了基本生存需求的制约,已从追求生活水平提高转变到全面提升生活品质。人们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供给不足提出了新的挑战。由于长期重点关注经济指标,而忽视了环境建设和生态保护,制度建设更是滞后,目前还无法满足人们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诉求。人们期望吃得绿色、穿得绿色、行得绿色、住得绿色、用得绿色,只有体验到绿色,才能感悟到幸福、美好。但目前状况是人均绿地不足、分布不均,食品安全存在隐患、城市建筑密集、房价过高、土地短缺、交通拥堵、空气不达标、水质令人担忧、垃圾占田围城,等等。如果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滞后的现状不能尽快改变,人们对幸福生活的期待就会化为泡影。
现有发展格局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矛盾。目前,长期存在的重经济发展轻环保投入、重经济发展轻生态建设的格局没有根本改变,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始终没有提到重要议程,使得资源过度开发、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如土地开发的刚性需求与城市土地存量不足的矛盾、城市人口快速增长与垃圾围城处理技术和能力不足的矛盾、工业增长中废水废气的增长快于处理设施和能力增长的矛盾,以及人们生活水平提高带来了私家车数量的巨增,道路资源供给与机动车保有量的矛盾,等等。诸如土地瓶颈问题、垃圾问题、空气、水质问题等,如果没有制度保障就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不仅影响到经济的发展,而且还会引起一定程度的社会危机。
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路径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动员和整合全社会的力量加以推进;要把生态文明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任务融入各级政府的决策、评价、考核之中;要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世纪工程、基础文明建设来实施;要实施教育优先、规划优先、补偿优先三大战略;着力实现从现代化到生态现代化的发展方式、消费方式、管理方式、创新方式四大转变。
制定生态文明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一个相应的发展规划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取得成功的必不可少的环节。从国家层面上,要制定长远的国家级的发展规划,统一协调和制定国内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领域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和计划。各个地方的生态发展规划根据国家规划的精神,结合自身的条件和特点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发展规划。国家级的规划应以原则性为主。各个地方性的规划,应该在国家规划所设定的框架内,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较为具体的方案。
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我国环境法制建设起步较晚,还存在许多问题,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重新确立指导思想,按照防治与保护并重的方针,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确立生态文明地位。根据时代发展要求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完善现有环境法律体系,加快环境法制建设。首先要加快我国的环境立法,针对环境资源中的新问题,加快环境与资源立法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新理念和新的立法手段。其次要抓紧制定有关土壤污染、化学物质污染、生态保护、遗传资源、生物安全、臭氧层保护、核安全、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逐渐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现有的环境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修订,使环境标准与环境保护目标能够做到相互衔接。再次要在法律法规上落实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坚持“受益者或破坏者支付,保护者或受害者被偿”的原则;严格征收各类资源有偿使用费,完善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机制。最后要完善地方的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的生态立法要突出重点,兼顾其他方面。坚持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科学预见的基础上超前立法,弥补国家立法的滞后性。总之,我国的生态立法要运用生态学的观点将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一个有机体来加以考虑,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各类灾害,进而构建一个标本兼治的大环境立法体系。
转变政府职能。要强化政府的能源及减排和任期绿化目标等工作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生态观。各级政府需要把推进各级政府应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以及相应的政治保障,把生态文明建设的绩效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体系。抓紧建立地区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相关制度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或规划的项目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要进行专家论证,重大污染环境项目要立即停止。要自觉公开环境信息,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要通过开听证会或社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建立和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生态行政能力,打造生态型政府,建立有关政策体系,推进生态民主建设。提高生态行政能力,从根本上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必须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生态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问题。 (执笔:赵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