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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网络立法依社情顺民意

    本报评论员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24日   01 版)

        网络世界,已经成为现代文明法治重要的战略性阵地,依法管理互联网,已经成为各个国家政府和民众的共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4日审议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是依据社情、顺应民意、符合国际惯例的势在必行之举。

        互联网是社会大众共有的虚拟世界,这一虚拟世界早已和现实社会密不可分,这就决定了互联网不是绝对自由的平台,而应该是和谐与法治秩序的领地。如果管理不善,国家信息安全就会受到威胁,企业电子商务就会受到影响,大众个人隐私就会受到损害。

        与现实社会管理一样,互联网管理不仅要依靠行业和个人自律,更应依靠机制和法律。对于网络监管,动力来自社会,呼声来自民间;作为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的代表,政府介入其中,健全法律机制,促进立法、执法,敦促行业自律,引导并保持互联网健康的发展方向,依据了社会形势,顺应了民众呼声。明确在互联网中哪些是得到保护的、哪些是要进行限制、禁止的,让网民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使得上网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分,更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国际惯例上看,依法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是国际通行做法。澳大利亚是最早制定互联网管理法规的国家之一;美国联邦调查局专设网络安全局,负责在网络空间执法;德国政府于1997年便开始实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方、服务提供方以及搜索服务提供方等的法律责任等,对网络运营商、监护人的责任作出明确而详细规定。我国互联网立法势在必行,此次决定草案的审议也显示了我国依法治理网络,维护国家社会有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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