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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1日 星期五

    最高法:醉驾伤人保险要赔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21日 10版)

        本报北京12月20日电(记者王逸吟)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进行赔偿,之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9条,于12月2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和案件数量显著增长,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有关案件近30万件,而2012年仅上半年案件数量就突破了40万件。这些案件涉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较大,需要进一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

        醉酒驾车撞上行人后,交强险是否予以赔偿,一直是交通事故赔偿的一个热点,受到广泛关注。过去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往往不赔,导致受害人的人身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解释》要求保险公司要赔,一方面有力地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另一方面也使侵权人承担了最终的责任,制裁了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和交强险的功能定位一致。”这位负责人表示。

        《解释》进一步确定了损害赔偿的概念,明确“人身伤亡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等,解决了长期以来实践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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