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视角看,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风景名胜区等。自人类诞生之日起,人与环境便相互依存。环境为人类提供基本生存条件,人类则在改造环境的过程中不断走向成熟,千百万年间,人类与环境和谐共处。然而,伴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开发、利用环境的能力不断增强,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逐渐凸显。正如联合国《千年生态环境评估报告》所指出的:在过去的50年中,人类在与自然的“对话”中取得了前所未有的主动权,而地球上的生态系统也因此遭到了史无前例的改变,有的已到了不可逆转的地步。环境的保护和人类的健康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环境是贯彻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的有效手段,而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手段,应当发挥积极作用。我国1997年《刑法》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部分,通过8条15个罪名作出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则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并确立了刑法对环境权的直接保护。然而,上述规定并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通过惩治现有的几种环境犯罪也远不足以威慑形形色色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行为。因此,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作为独立罪种分章设立,确立环境刑法的独立地位,对于解决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其中,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和谐理应成为环境刑法的当代使命。
资源节约。环境较资源的外延要大,资源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最基础、最直接的组成部分,也是直接关系到人类生存的组成部分,因此,注重资源节约和保护应是环境刑法的使命。资源是一切可被人类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总称,大多数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为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我们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都应注意节约资源。事实上,资源保护与资源节约是一致的,节约资源是最好的保护资源的方式。资源节约包括有节制地开发资源、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和严禁浪费资源。我国《刑法》第七章第七节所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5个罪名中,有12个罪名与资源保护有关,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对保护资源作出了重要贡献。此外,现行刑法有必要增设资源节约的条款,对浪费资源的行为给予惩罚。笔者认为,节约资源包括三层递进的含义:一是要养成节约资源的日常行为方式;二是要养成节约资源的生活方式;三是要养成节约资源的消费方式。
环境友好。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形态,其核心内涵是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形态系统协调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人类在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有15个罪名,其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大气、土地、水体、森林、草原、矿产、动植物等,其刑罚规定比较严格,但无论哪一种规定都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以环境友好为使命的。事实上,环境对我们的态度取决于我们对它的态度。我国古代的“民吾同胞,物吾与也”、“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等传统观念表明我们应该尊重环境和人类之间礼尚往来的友好关系。环境是人类的家园,它是自然和人类的结晶,它既是具体的,也是抽象的;既是历史的,也是现实的;既是有价的,也是无价的。人类为了生存、发展必须向自然获取资源,但人类向自然获取资源必须要有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就是掠夺,就是破坏环境,就是犯罪。所以,环境刑法既要维护人类生存,又要推动人类发展;既要保障经济发展,又要促进人与自然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处理好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开发资源与保护环境之间的关系。而这种关系就是环境刑法所要调整的关系,这种友好关系的达成正是环境刑法的当代使命。这种深层次的、崇高的使命,必须由智慧的人类、健全的法律、完善的制度、先进的文化作为支撑。
社会和谐。党的十八大强调:“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社会和谐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多种因素和力量相互作用形成的一种优良的社会状态,是全社会乃至全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更是作为对社会关系具有重要调整作用的法律的使命,刑法特别是环境刑法也应当承担这一使命。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而环境刑法则是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的关键。在实践中,环境刑法具有直接引导人们生活健康发展的功能、间接调和人与自然和谐有序演进的功能以及遏制人类社会迈向自毁之路的功能。这三项功能的目的就在于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进而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我们要充分发挥环境刑法的功能,并通过环境保护来维系一个山清水秀、鸟语花香、物产丰饶、生活质量高的美好的自然环境,并在这种美好的自然环境下营造一种文明有序、法治健全、生产发达、生活富裕、人们和平共处的社会环境。
人类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更应懂得敬仰环境、敬畏环境。唯有如此,才能做到着眼长远,才能防止顾此失彼、防止急功近利、防止贻患后人,“两型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才有可能完成。在这个过程中,环境刑法应义不容辞地担当起自己的当代使命。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