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借助网络技术提高社会交往效率的服务平台,社交网络在复制现实社会关系的同时,也使作品创作与传播方式产生了重大变革。如果允许在社交网络中自由分享作品,社交网络内的大规模传播将威胁著作权产业的发展;如果严格执行既有著作权规则,又会因交易成本的增加而阻碍新技术传播效率优势的发挥。有鉴于此,社交网络服务商应选择公共许可作为“意定”著作权规则,一方面借助权利释放机制实现许可效率与传播效率的契合,另一方面通过延迟收益机制保留创作与传播的经济诱因。同时调整“法定”著作权规则,使公共许可得以与著作财产权制度相协调,并保证公共许可的开放性和同一性。《法学》2012年第11期 熊琦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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