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多年前,我曾写过一篇题为《认清中国古代非西方历史发展道路的特色》的短文,文章字数不多,却观点鲜明,就是不赞成所谓“五种社会形态”说,不赞成中国经历了所谓奴隶社会。我自信我的这个论点是建立在实证基础之上的,因为从先秦、秦汉的社会结构来看,无论是商代的“众人”,还是西周、春秋时期的庶人,以至战国、秦汉时期的编户小农,这些作为社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都不是什么奴隶。我并且指出,由于这个史实,已使得在从事古史研究的学者中,仍旧坚持中国经历过一个奴隶社会的人是越来越少了。
文章在《历史研究》发表后,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也引来一些人的批评。一位从事世界史研究的学者结合我以后发表的类似观点的文章,批评我把“西方”与“东方”对立起来,是一种“臆造”,违反了历史唯物主义,是“历史虚无主义”,等等。这种没有事实根据的批评当然不能令我接受,但却使我意识到自己今后应更多地关注中西历史文化的对比,尤其要从这两种文明各自产生的源头上去弄清何以中国古代自原始社会以后就走上了与西方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我感到这是问题的关键。
刚好我在这个时候接到了一个“中国古代国家的起源和形成研究”的课题,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责任的重大促使我重新开展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起源与形成理论的学习。使我感到格外心明眼亮的是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提出的古代社会统治与奴役关系产生的两种不同路径的论述。这篇文章我以前也读过,但未如此次留心。我注意到其前一条为多数国家和地区所走过的路径,就是原始共同体内部的上层职事人员,因其管理权力的膨胀与“独立化”倾向,致其由原来的“社会公仆”转化为“社会的主人”,并结成为一个与普通下层民众相对立的统治者阶级,从而使社会实现由原始公社向国家的过渡。另一条即是一般教科书描述的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及奴隶制国家产生的路径,即原始公社内一些富裕起来的家族,在社会生产力水平达到人的劳动力所生产的东西超过了维持劳动力所需的前提下,通过强迫使用战争中抓来的外族战俘的劳动,来获取他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从而导致奴隶、奴隶制和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可以看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统治与奴役关系产生的路径:前一种统治与奴役关系产生在原始共同体的内部,那些作为统治者的王公贵族,与被他们统治与剥削的下层民众,都是由一个具有共同血缘关系的原始共同体中分化而来;另一种统治与奴役关系即奴隶制关系则建立在对本共同体以外的成员(外族俘虏)进行剥削压迫的基础之上。如果说这两种不同的统治与奴役关系体现了两种不同的文明的本质特征,并且也导致了它们今后不同的发展路径(恩格斯说:“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就没有现代的欧洲。”)的话,那么恩格斯的两种不同统治与奴役关系产生的论述,足以展现我国古代文明自其产生以来就是走的与古希腊罗马乃至整个欧洲不同的发展道路。
我赞成恩格斯的如上分析,当然也有着对于中国早期国家与文明产生的实际考察作依据。在那之前,我就对学术界热烈进行的夏文化讨论给予过关注,但与多数学者意见不同的是,我相信过去王国维、杨向奎等前辈提出的夏后氏居于古河济之间的说法,认为夏的前期应活动在今豫东鲁西一带。我为此而写了一些补充论证的文章,表明文献、考古资料均可对此提供支持。更重要的是,我发现文献记载的禹治洪水的地域也在这一带,这使我不由得将我国第一个早期国家夏的产生与禹治洪水的事迹联系起来。古河济之间地势低洼,自是极易发生洪水的地方。今天那一带发现有不少古城,包括文献所记载的春秋卫都下面压着的夏前期的都城,还有许多称作“某丘”的人所居住的高地,便是当年先民留下的抵御洪水的遗迹。凡此,均表明禹治洪水是可以信以为实的。过去疑古派认为禹治洪水不过是一种神话,禹亦是神话中人物,此说法亦为近年发现的西周中期的铜器豳公须铭文所破除。总结上面这些线索,可知禹正是在领导这一地区众多部族治理洪水的过程中,通过集中使用各部族的人力物力而使自己的权力逐渐凌驾于各部族之上的。由于禹(包括他的父亲鲧)原本只是尧舜禹部族联盟的职事人员,因而也可以说,正是这样一项伟大的治水工程,才使禹由原来的“社会公仆”一变而成为“社会的主人”,也就是夏代国家的君主的。
可以不用费力地推导出,由此产生的夏代国家的社会结构不会同于古希腊罗马国家。因为按照上述途径产生的夏代国家的社会对立只是出现在夏族的内部,只是在夏族内部形成贵族与平民两个阶级的对立,并且这种对立也未导致夏代国家所包含的各个族邦血缘关系的解体,夏代国家乃至以后的商周两个国家也仍然建立在这些血缘组织的基础之上。这就是我们看到的夏商周三代一以贯之的社会形态。给这种社会形态以一个什么合适的名义为好,是目前学者正在讨论的问题,只是不把它叫做古希腊罗马那样的奴隶制社会,则是大家近乎一致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