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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中国乡村社会“自治”的变迁

    郭轩宇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15日   07 版)

        中国的传统乡村“自治”

     

        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在其名著《乡土中国》一书中,通过对乡土社会细致观察和对传统文化的认真分析,提出了乡土社会中存在的四种类型的权力。即横暴权力、同意权力、教化权力、时势权力(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出版社2009年版)。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乡村,一如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是充满了乡土性的。这种乡土性表现在几个方面:一为稳定性;二为自给性;三为地缘性与血缘性;四为乡村类自治性,或者说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正是因为有如此大量的乡绅阶层的存在,地方官如果要完成行政任务,最主要的是税收和徭役,则必须通过与乡绅结合方能够完成。因此,在传统中国乡村地区,以长老统治为代表的教化权力始终是占据统治地位的乡村权力,并起到了维护地方秩序的作用。

     

        自宋代始的保甲制度即是政府在乡村权力中谋求平衡教化权力的一种努力。然而,由于乡村权力的地缘性与血缘性特征,以及主要依托于宗族组织之上,借助宗族领袖、耆老与宗族成员、普通乡民之间相对稳固的保护与被保护关系,来实施乡村自治的各项功能(包括宗教、行政、经济、司法等),这就限制了保甲组织在乡村社会的权力空间。如果不具备摧毁乡村文化网络和权力网络的力量,保甲组织就只能接受乡村为其预留的空间。

     

        传统乡村权力变迁

     

        20世纪是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的一个世纪,社会的方方面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迁,其中,乡村社会的变迁尤其显著。在这一变迁过程中,国家权力不断深入农村基层,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逐渐失去原有的平衡。20世纪初,存在于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终于崩溃,民国建立,中国也以此为起点,学习西方列强,改革政体,建立法制,移风易俗,力求自强。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方面的激烈变迁也反映在乡村社会层面上,新的社会生活习惯不断挑战原有的乡村生活秩序,以乡村士绅、耆老为主体的乡村权力结构随之逐步式微,而国家权力的影响力不断渗透进来。

     

        在这样的变革时期,为寻求乡村治理的理想制度,许多社会知名人士在中国各地开展了一系列村治实验,有黄炎培先生在江苏昆山的乡村改进会,晏阳初先生在河北定县平教会试验区及山西村政实验,梁漱溟先生在山东邹平创办山东乡村建设研究院。然而,民国时期,终因战事频繁,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影响有限,始终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乡村治理制度。在地方政府—士绅—村民的权力关系网络中,士绅在完成国家权力对村落共同体的社会控制职能方面,仍然起着不可小视的作用。同时,还应当注意到,清末民初,因科举废、军阀兴,士绅阶层面临断层的危险。在这一纷繁复杂的社会背景之下,地方豪杰、不法商人、土匪等各色人物纷纷登场,参与地方性公共事务,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权力链条断裂所产生的权力真空。

     

        新中国成立后对乡村权力结构进行了重大改造。这最主要体现在建国初期,我国所进行的大规模的乡村改造运动(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乡村权力结构藉此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全国土地改革采用了中国共产党抗战时期在华北建立政权时所用的经过实践考验的方法。这不只是一场经济改革,它更具有社会政治意义。地主阶级的残余一般在人身或社会地位上都被消灭,党代表建立了他们的权威,广大农民有了自己的土地。从1958年起,在全国城乡普遍开展大跃进的政治影响下,兴起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不仅规模很大,而且公有化程度很高。人民公社“达到了国家组织力量对中国基层社会的完全控制,政府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渗透进入社会的各个角落”(费正清、罗德里克·麦克法夸尔:《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乡村自治的回归——民主自治

     

        20世纪80年代前,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单位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它既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又是农民集体经济的基层组织,还是社区生活的基本单位。80年代初开始,在农民自发突破和国家领导的双重推动下,我国农村地区先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旨在调动农民积极性,发展农村地区生产力的措施,导致了农村社会的结构性变革。自此,各地开始设乡建村,逐步实现以农村村民自治的方式来代替人民公社的管理。1982年我国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上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基本任务、组织设置、选举等有关事宜,从而确立了村民委员会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自此,国家关于农村事务管理的态度已经明确,即充分吸收现有的农村基层的民主尝试,放手让农民自己管理农村事务,这也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方面。正如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同志在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所言:“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没有什么民主传统。我国民主生活的习惯是不够的。这问题怎么解决?还是要抓两头。上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真执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下面,基层实行民主,凡是关系群众利益的,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作主,自己决定。上下结合就会加快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把村民委员会办好,使人人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

     

        从传统乡村权力以地缘性和血缘性为特征,以宗族组织为依托而实现的乡村自治,到国家权力向乡村的不断延伸直至控制乡村生活的方方面面,再到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权力有意识地从乡村社会退缩,推进村民自治局面最终形成,这并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乡村自治的回归,而是实现了一种真正的民主自治。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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