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讲到,宪法只有不断适应新形势、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才能具有持久生命力。他还讲到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全国人大分别对我国宪法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使我国宪法在保持稳定性和权威性的基础上紧跟时代前进步伐,不断与时俱进。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之后,中央成立了以吴邦国委员长为组长的中央修宪小组,下设修宪办公室作为修宪小组的工作机构。我作为修宪小组办公室的一名成员,参加了2004年宪法修正案从形成到通过的全过程。回顾这个过程,感受2004年宪法修正给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变化,有很深的体会。
一是修宪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大完善,它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行为。每次修宪,我们都面临着一个最根本的问题,就是修什么、怎么修,首先要确定一个基本原则。2004年宪法修正,是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在宪法中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重大认识和重大经验写入宪法。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它应该保持长期稳定,在稳定的前提下,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出修改,所以吴邦国委员长最初就明确地提出2004年的宪法修改只是对实践证明是成熟的、需要用宪法来规范的、非改不可的内容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可以通过宪法解释予以明确的也不改。这是当时工作的一个基本原则。
接下来就是怎么修的问题。当时社会各界对于修改宪法有很高的政治热情,各方面都不断地提出修宪的意见和建议。记得修宪小组的一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讲到宪法修正案怎么形成,他曾经问过一位学者,学者说,只要由中央直接提出就可以了。他说其实不是,不是那么简单。一个宪法修正案的产生,首先是要经过广泛的民主。2004年修宪在工作制度上形成了一个成熟的程序,这个程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以各种方式征求、研究和汇总社会各方面对修改宪法的建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初步意见;第二个阶段,把这些意见整理形成一个初步的稿子,报中央政治局审定之后,进一步征求党内、党外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第三个阶段,中央全会通过这个修正案的建议,正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审议之后,形成宪法修正案草案,才能提交大会审议通过。这个程序听起来简单,实际上是一个充分发扬民主的程序。我们作为修宪小组办公室的成员,前期主要工作就是收集和整理全国各方面对修改宪法的意见和建议,之后在整理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建议稿的草稿。我记得,当时社会各界提了很多建议,我们曾经把它整理成15个大问题,但是后来确定修正案草案建议稿的时候,按照吴邦国委员长的指示,只修那些不修不可的,可改可不改的就不改。
二是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促进了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除了对序言进行了重大的补充之外,在宪法制度上也有重大的推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了土地征收和征用制度。在修改之前,我国的宪法只写了“征用”,而没有写“征收”。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征收和征用制度应该成为并列的制度,这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的一个重要制度。第二,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也就是对宪法第11条第2款进行了修改,这个修改的含义也特别丰富。现行宪法到目前修改了四次,这一条就修改了三次,可见党和国家对非公经济的高度重视。第三,完善了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当时争论非常激烈,最后大家达成共识,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繁荣发展,所以就明确地写上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第四,增加了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正是因为这个规定,后来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法。近十年之后的今天,我们国家的每一位公民都处于不同的社会保障制度之内,这个进步是巨大的。第五,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社会各界对这一条没有争议,争议的是这一条写在哪儿。后来经过深入考虑,把这个内容写在了第33条,也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
三是宪法进一步与时俱进的问题。2004年宪法修正案出台到现在已经将近十年,近十年来,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以说宪法也面临着进一步与时俱进的需求。习总书记在讲话中特别讲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这里就涉及到宪法监督的问题。全社会对宪法监督有高度共识,从人大工作的角度来讲,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
总之,习总书记的讲话使我国宪法的地位、功能和未来都更加明确和明晰了。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我们将在自己的法定职责之内,努力工作认真落实宪法制度。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