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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用好海洋法公约,发展我国海洋事业

    ——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30周年

    黄惠康 《 光明日报 》( 2012年12月12日   08 版)

        今年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放签署30周年,《公约》缔约国会议、国际海底管理局等国际机构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纷纷举行各种纪念活动。在12月10日《公约》开放签署纪念日,联合国大会也专门举行纪念会议,将今年一系列国际纪念活动推向高潮。

        海洋占地球总面积的71%,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公约》作为确立现代国际海洋秩序、有效管理国际海洋事务的权威法律文件,就海洋各部分的法律地位、各国的权利与义务、海洋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海洋划界及争端解决等重大海洋问题作出规范,创造性地将国家管辖以外国际海底区域确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建立了国际海底管理局、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洋法法庭等机构,对国际海底资源开发、有关沿海国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以及海洋争端解决进行有效管理。时至今日,《公约》缔约方已达164个,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支持和维护,成为各国海洋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40多年前,我国刚刚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后不久,即积极参与《公约》谈判,坚定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打破极少数海洋大国垄断海洋事务的政治诉求,扩大海域管辖权、建立国际海洋新秩序的法律主张,同时努力从制度层面维护自身海洋权益。我国于1982年签署并于1996年批准《公约》。

        我国通过充分运用《公约》,实现了海洋事业的迅速发展。依据《公约》的规定和精神,我国陆续颁布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确立了我国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制度;大力参与国际海底开发,在太平洋和印度洋国际海底区域获得两块勘探矿区,是世界上首个在两大洋拥有不同资源矿区的国家,为我经济发展作好资源储备;积极进行海洋科研及国际合作,取得“蛟龙号”7000米海试等突破性科研成果,大大增强我海洋科研水平;我远洋渔业作业范围扩及太平洋、大西洋和印度洋等公海区域以及35个国家的专属经济区,年渔获量超百万吨,产值逾百亿元;积极参与国际社会反海盗工作,为维护国际海上通道安全作出贡献。同时,我国积极参与《公约》缔约国会议、国际海底管理局以及联大海洋问题的相关工作,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作用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在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中也均有来自中国的法官和委员。我国提出的在《公约》等国际法的基础上构建和谐海洋秩序、平衡海洋利用与保护、维护海洋和平与安宁的倡议也在国际上得到积极反响。

        30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海洋事务的不断拓展,《公约》及其确立的海洋法制度始终处于渐进发展的过程中。《公约》并非尽善尽美,不少规定存在模糊之处,但也为各国在实践中解释和适用规则预留了空间。

        (作者系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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