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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04日 星期二

    学者论坛

    开显伦理学研究的“性别”之维

    作者:胡军良 《光明日报》( 2012年12月04日 11版)

        聚焦当代学术版图,不难发现,“性别”业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学术言说切入点与致思取向,诸多学科都不约而同地通过“性别”来考量自身的历史和现状、理论与实践,以促成各自独特的理论建构和彰显新的学术突破。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诸多学科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奉行一种男性中心主义立场,从而表现出明显的“性别盲视”。它或者坚守以男性为中心的学术本位,排斥、贬抑乃至无视女性的视角、经验与价值;或者固守男性优势地位的假定,断言女性弱于男性,宣称女性对男性的从属是有益的或适宜的,排除女性能够成为“知识主体”的可能性。为了跳出学术研究中男性偏好的藩篱,当代诸多女性主义者试图通过对“性别”这一研究变量的引入和强调,来发出女性自己的不同声音,建构女性自身的理论话语,从而一改诸多学科中所存在的那种视男性及其相关议题为唯一正统与标准的偏狭。

        同其他学科与思维领域一样,当代西方女性主义伦理学也积极引入性别的视角,注重“性别”的介入力量和透视效应。在女性主义者看来,西方主流伦理话语作为一种公共话语方式,是男性的世界经验及其致思方式所造就的产物,因此,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是男性的学科。一方面,从伦理学的建构主体看,它是以男性的自我理解与自我决定为模型的,揭示的是男性的价值,彰显的是对男性生活问题的不断强调,以及偏重于由男性体验所产生的道德问题,进而将自身的道德观念变成毫无偏见的普遍道德规范。(参见帕森斯:《性别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45页)另一方面,从致思方式看,传统及主流伦理学热衷于理性推理和具有普遍主义诉求的抽象思维,因为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形而上学为核心和基础的,这就自然决定了它会呈现出一种对道德原则、伦理规范普遍有效性孜孜以求的伦理旨趣,而该旨趣是同深深植根于西方传统主流哲学中的同一性、共时性思维以及“同一执一”的理性精神休戚相关的。在这种共时性思维中,只有诸如“才智”与“感性”、“理性”与“激情”、“精神”与“肉体”、“强壮”与“懦弱”、“客观”与“主观”、“抽象”与“具体”等二分法所带有的强烈的男性至上的“思想基因”,(参见安乐哲:《和而不同:比较哲学与中西会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0页)却无那种能够兼顾多样性、非确定性、差异性、他者性以及情境性的“思想空间”。

        问题是,如果伦理学的主体仅仅是男性化的,那么也就自然取消了女性作为伦理主体的可能空间,女性也可能因此很难进入公共领域,更不用说实现其解放的重任了。如果伦理学的致思方式仅仅倚重具有男性气质的理性推理和形而上学形式,那么也就势必会使男性游离于其所根植于其中的情感和关系世界之外,同时也会致使男性在宣扬一种完美的理性中抛弃主观性、关系与处境。因此,为了使伦理学不至于成为一门不将女性写入其领域的排斥性学科,应该通过性别维度的引入,来开启伦理学研究的另一扇大门,呈现另外一个精彩的伦理世界,其中有我们对新的伦理研究领域的开辟、对新的道德话语体系的创造、对人性的新的理解、以及对单向度伦理推理模式(伦理思考的普遍主义传统)的挑战。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开显伦理学研究的性别维度呢?笔者认为,一种具有性别维度的伦理学的建构,不是要沉迷于对“性别”或“性”的定义与考量,更不是要将女性作为一个独特的群体同男性加以对峙,并通过一味强调女性的生理或者生活经验的特点,来片面夸大女性的道德优越性,从而形成一种颠倒的性别歧视;而是要立足于伦理主体的重置、伦理议题的拓展、伦理模式的革新等维度,来发展一种不依赖传统道德哲学本体论、认识论、方法论基础的新的伦理样态。具体包括:

        其一,重置伦理学的主体。在传统伦理学主体的设置中,女性被摆到了“他者”的位置上,女性的道德洞见和道德关切、女性的生活和经验都被排除于道德审查之外,能够体现女性道德价值重心、道德思维特点的道德叙事、词语与方式要么被忽视、要么被贬低。要改变女性的这种外在性立场,就应该摒弃高度抽象化的、“无性别的人”或者说把男人等于人的伦理研究,重新接纳女性,不是将女性作为设置在男性身边的不同道德主体,也不是论证女性如何成为像男人那样的道德主体,而是在他者性之外建构女性的身份,在有关善的讨论中让女性参与对话,在伦理学文本的著述中表达女性的需要和希望。唯如此,才能从根本上将男女两性唤回至完整的人类品质之中以及“恰当的相互理解之中”,才能使男女两性平衡互补地共同生活。

        其二,拓展伦理学的议题。主流伦理学往往依据公共道德领域(由公正或正当原则来规范)和私人道德领域(由善的伦理来调节)的区分,将关乎女性的问题,比如对女性的经济歧视,流产、性骚扰、堕胎、代理母亲、不平等的婚姻等等问题排斥于道德关注之外,而更多地表现出对“公正”(“正义”)、“权利”、“独立性”、“自主性”、“个体性”等道德议题的关心,其结果是致使对于女性生活有特殊意义的问题在道德上变得不可确定,也使得诸多批评压迫女性实践的概念空间化为乌有。(参见《女性主义哲学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9页)因此,我们迫切需要拓展伦理学的议题,一改现代主流伦理学异乎寻常地对诸多女性议题保持沉默的状态。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在道德实践上终止对女性的压迫、歧视、虐待与剥削,充分表达作为被压迫群体的女性的利益、需要与关切,以及最大限度地增强社会对于女性道德视角、观点与能力的尊重。

        其三,革新伦理学的模式。主流伦理学强调演绎推理是伦理推理的核心方式,抽象与普遍的原则是伦理运思的核心原则,它将大部分精力放在道德认知、推论和证明上,以至于自身披着一件逻辑学与数学的外衣。在男性的道德推理中,他们倾向于以抽象的原则来追求考虑道德问题的普遍性,同时还要求道德行为者让自己的道德体验服从于一个抽象的原则。伦理学如果动辄以形而上学为中心,以抽象的原则和普遍性自命,就很容易使自身热衷于从普遍原则中去寻求解答道德问题的答案,以及钟情于以抽象方式呈现出一种假设的道德困境,把道德行为者从他们个人生活背景和心理中抽取出来,把道德问题同它可能发生的社会背景分离开来。这样一来,“非确定性”、“具体性”(“具象”)乃至“非理性的情感”往往在理性的纯化过程中被剥离与抽绎掉,甚至被过滤与忽略掉。要改变这种形式抽象、内容空泛的伦理探究模式,就应该将女性特有的道德视角引进到哲学伦理学之中来,避免抽象原则和逻辑必然性的支配,转而注重具体情境本身,集中探讨情境的细节和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反应,以便抑制理性的轻狂僭越,为情感在道德生活、道德判断中的角色作辩护,揭示情感也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以及发展出一种具有关系倾向的道德心理学。

        总之,开显伦理学研究的性别维度,将性别写入我们伦理生活的整体构造之中,可以批判那种压制乃至无视女性的伦理学说和道德实践,可以补充那些被男性淡化却又是同女性的生活和经验息息相关的伦理议题,可以解构主流伦理学的男性中心主义的概念框架,甚至可以从根本上破除传统伦理学乃至主流伦理学在主体设置和运思模式上迷执“同一性”的神话。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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