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刑诉法在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中得到正确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1月22日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修订后的规则共708条,其中新增条文240条,各章新增、修订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由于涉及落实新刑诉法的新任务、新制度,因此,规则的修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参与了整个规则修订论证过程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高度评价了此次规则的修订工作:“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解释由于经常不能遵循立法原意,导致了大量体现刑事法治理念的制度在不同程度上被架空或闲置。而此次对规则的修订,严格遵循立法精神,使得修订后的规则能够较好地保证新刑诉法的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规则不仅没有为检察机关放权,还在规范检察机关职责等诸多方面有所突破。”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则认为:“修订后的规则最大的亮点在于凸显‘人权保障’。”
不难看出,此次规则的修订,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里程碑事件。那么,修订后的规则有哪些亮点?是如何具体落实新刑诉法“保障人权”任务的?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哪些解决方案?带着诸多疑问,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法学专家。
落实录音录像制度
早在2002年,樊崇义所主持的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就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全程录音录像”的改革实验,十年之后,新修改的刑诉法确立了这项制度。
“到目前为止,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全国检察系统已基本实现。”樊崇义说:“修订后的规则很好地体现了对该制度的落实。”
修订后的规则规定,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的,必要时,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对有关异议或者事实进行质证。在刑事侦查程序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可能会涉及一些证据线索等不能公开的内容。对此,樊崇义指出:“对不适宜公开播放的录音、录像如何处理,这是修订后的规定的一点遗漏,需要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探索解决的办法。”
对于“全程录音录像”中的“全程”的理解,樊崇义认为应从两方面去认识:“一是有多少次讯问就要有多少次的录音、录像,不能等到犯罪嫌疑人招供时才开始进行;二是每次讯问的录音、录像要自始至终,不能中断。”
杨宇冠则进一步指出,“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是指对整个讯问过程全部进行录音、录像。为了保证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必须确保画面能够全面反映讯问的全过程,在摄入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兼顾周围的环境,以侦查人员出示身份证件并宣布启动讯问为始,至声明讯问结束为止。
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洪道德表示:“修订后的规则较新刑诉法更进一步,它不区分案件的严重程度,要求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都要全程录音录像。检察机关这种主动的自我约束,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严控技术侦查措施
修订后的规则将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规定为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采取其他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或者用于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针对这种范围的限制,杨宇冠认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技术侦查措施涉及到运用最新的科技手段侦查犯罪活动,这种手段通常是以一种不为当事人察觉的方式进行,这其中就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技术侦查措施一方面是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该项措施一旦滥用就可能会导致对公民宪法权利的极大破坏,必须通过法律的硬性规定加以限制。
洪道德认为,将“十万元”界定为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标准,是将新刑诉法的规定具体化,在实践中更容易操作。同时,在达到这种标准时方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比例原则的体现,即在决定是否采用技术侦查行为时,必须考虑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大小,以及怀疑的强弱程度。杨宇冠提醒,“涉案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应该理解为有相关的材料证明为贪污、贿赂的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
那么,“十万元”确定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不是其他数额呢?
多次参加最高检修订规则征求意见座谈会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指出,“十万元”的数额并非凭空确定,而是有科学方法作为依据的。最高检将一定时间段内全国发生的所有贪污、贿赂类犯罪案件收集整理,在对所有案件的涉案金额进行统计后,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普通贪污、贿赂犯罪,重大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的比重,计算某类型贪污、贿赂犯罪涉案金额的下限。“十万元”就是依照上述方法得来的。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设置
近十年来,超期羁押成为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一个痼疾。为解决该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当参考国外立法,建立案件期限预警制度,统一案件管理。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的呼吁日趋高涨。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修订后的规则新设“案件管理”一章,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
“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的做法值得肯定。新刑诉法中并没有类似规定,最高检主动设置该制度,表现出了远见和胆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认为:“这项制度就好像在检察机关上方安装了摄像头,所有案件的进展情况一目了然,便于宏观管理。”
陈永生同时指出,作为一种内部监督的方式,该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难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秘书长顾永忠认为:“设置案件管理部门,有利于法定办案期限的落实和案件质量的提高,同时也为律师打开了一扇常设的‘窗口’,使律师能尽快与业务部门取得联系。”洪道德则认为:“这个新部门的设置,将有助于提高律师地位,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有独立部门专司其职,也有助于律师第一时间了解案件进程。”
不过,也有学者提出,设立案件管理部门等于增加了一道程序,很可能会拉长检察机关办案的时间,进而不得不延长羁押期限。对此,张建伟给出的建议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建立电子化的案件管理平台,提高案件管理的速度并真正实现程序化。
张建伟还指出,修订后的规则目前还只是“试行”,在执行一段时期之后,还会根据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作相应调整。“在规则修订的过程中,规则制定机关对学界意见的尊重和在诸多方面的自我约束,都使我们有理由相信,修订后的规则能够为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本报记者 王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