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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28日 星期三

    明年末,国家摸“家底”

    作者: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28日 10版)

        国务院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家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五年开展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摸清“家底”、掌握国情国力而采取的有效方法,目标是全面详细了解我国二、三产业发展状况,为国家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翔实的参考依据。

     

     普查对象:6000多万个,2013年12月31日为时点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就是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徐一帆告诉记者。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对象有6000多万个,其中,各类单位1000多万个,个体经营户约5000万个。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据徐一帆介绍,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普查资料:莫担心被泄露,莫虚报伪报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徐一帆说,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徐一帆强调,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普查真实:新信息技术手段护航,11部委共行动

     

        这次普查将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采集普查数据;这次普查还将大力提高普查数据采集、传送和处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手段的自动化和电子化。

     

        徐一帆告诉记者,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将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部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据介绍,2012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2013年是普查的准备阶段,将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组建国家及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4年是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5年是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的阶段。

     

        (本报记者 张翼 本报北京11月2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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