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邢宇皓)“以前,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反行为,最高只能处以3万元的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而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彻底改变这一状况。”日前,在全国质检系统召开的宣传贯彻这一新条例的视频会议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要求全国质检部门加强对汽车召回的监管,强化相关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缺陷调查与认定的专业技术支持。
目前,我国汽车召回制度依据的是2004年3月由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截至2012年10月29日,近八年来共实施汽车召回480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近900万辆。而从明年起,其立法层级将从“规定”上升为“条例”,日前已由国务院发布。其中,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对生产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按规定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将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罚款。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测算,按照我国近年来绝大多数召回行动每次涉及的汽车数量和平均货值金额计算,如按罚款上限处罚,生产者最高罚款金额平均约为1.45亿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