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民主监督作为一种有组织的监督形式,是通过各民主党派的组织行为所产生的政治层次较高、体现民意较广的监督,是中国特色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党的执政能力有着独特的作用。
民主监督是我们党执政实践的重要内容。民主监督萌芽于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政权的历史过程中,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重点是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们党与各民主党派虽然合作是重心,但也进行了互相监督。1941年,毛泽东指出:“我们要加强党内教育来消除这些毛病,我们还要经过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来消除这些毛病。这样的内外夹攻,才能把我们的毛病治好,才能把国事真正办好起来。”1945年7月,他对民主人士黄炎培说:“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会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我们党已经深刻认识到来自党外的其他党派的监督对政权建设的重要意义。此后,毛泽东又多次指出,我党同党外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民主监督在共产党取得执政地位后得以实践,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我们有意识留下民主党派,让他们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这对党,对人民,对社会主义比较有利”。随后他又指出:“究竟是一个党好,还是几个党好?现在看来,恐怕是几个党好。不但过去如此,而且将来也可以如此,就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党的八大决议明确了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党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我们在地方上创造了各界代表会议、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等多种民主形式。毛泽东认为:“对民主人士,我们要让他们唱对台戏,放手让他们批评。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就有点像国民党了。”1957年以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出现了严重的曲折,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民主监督逐渐跌入低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提出了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问题,逐步形成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党的十二大进一步提出同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中国共产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又重申了多党合作的十六字方针,其中最为实质性的内容是互相监督,强调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全国人大八届一次会议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我国宪法,民主监督得到有效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的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民主监督成为消除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的重要途径。民主监督的内容不断丰富,1994年修订的“政协章程”把民主监督的对象扩大为“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1995年制定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增加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情况,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倾听来自人民政协的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民主监督”。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不断健全,《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集中民智,使决策真正建立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之上。”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一步强化监督对象接受监督的自觉和主动意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工作推进、重要权力行使等方面制度建设中都增加了接受民主监督的内容。《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切实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和“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使民主监督有章可循,减少民主监督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从而增强民主监督的约束力。民主监督的地位逐渐得到提升,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把“支持和保证政协依照章程开展民主监督”纳入社会主义监督体系;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第一次把民主监督的理论和政策作为单独一部分予以规定。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发展关键期和改革的攻坚期,全面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是新时期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内容和执政形式。民主监督是科学执政的重要基础。民主监督能够促进科学决策,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个层面,涉及面宽、联系面广,可以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反映社情民意,在为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方面具有独特优势,能够促使党的各项决策更具科学性,更能够反映各方面的利益、愿望和要求。同时,对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是民主监督的重要内容,民主监督能够促使决策得到及时修正和正确执行,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能够对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民主监督是民主执政的有效渠道。一方面,民主监督能够促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具广泛性。周恩来指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实际上是扩大民主。”民主监督作为一种民主权利、民主形式和民主渠道,各个界别、各方面的代表人士的意见,甚至不同的意见都可以通过政协的民主监督都能得到充分表达。另一方面,民主监督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更加有序。胡锦涛同志指出:“要继续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民主监督形式有利于坚持党的领导与加强对党的监督的统一,有利于发挥政治民主与维护政治程序的统一,有利于在团结稳定的前提下发扬民主,在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巩固和发展团结稳定的政治局面。民主监督是依法执政的必要保障。由于我们党在我国处于领导地位,其方针政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前途,加强对其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也就十分必要。发挥民主监督的作用,能够随时听取来自不同方面的意见,及时发现和改正错误,防止和消除腐败现象,群策群力抗衡各种风险。近年来,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通过聘请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人员,吸收和组织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协助并推进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作者单位分别为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