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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01日 星期四

    陕西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机制

    《 光明日报 》( 2012年11月01日   05 版)

        本报西安10月31日电(记者杨永林、张哲浩)酝酿多时的《陕西省省级政府购买公共演出服务试行方案》终于瓜熟蒂落。按照“市场运作、政府买单、群众看戏”原则,陕西省财政将分别采取成本购买和场次补贴的方式,对惠民性演出给予大力支持。由此,全省每年可提供2000场免费或低价高质的文艺演出供给百姓观赏。

        方案明确提出,从今年起,由省财政出资,力争每年购买1000场左右优秀剧目下基层演出,由省财政补贴、省属文艺院团自行开展1000场左右免费或低票价的惠民演出,全省城乡居民每年可望观赏2000场方便实惠的文艺演出。省财政购买演出服务的对象是各级优秀专业艺术表演团体,包括省级、市、县艺术表演团体,民营艺术表演团体。

        成本购买参考价格规定,对精品剧目按对应补助区间的中上标准给予补助,对优秀剧目按对应补助区间的中等标准给予补助,对优良剧目按对应补助区间的中下标准给予补助。戏剧类的秦腔京剧豫剧一类演出团体的精品剧目,补助标准最高6万元/场,歌剧一类演出团体的精品剧目最高补助15万元/场,曲艺类的木偶皮影一类演出团体的精品剧目最高补助2万元/场,音乐类的一类演出团体交响音乐会(含民族、歌剧交响乐)最高补助为7万元/场。

        场次补贴标准规定,省级文艺院团在省级购买的惠民性演出场次之外,所开展的低票价或免票演出,按剧目类型给予场次补贴。戏剧类的秦腔京剧豫剧,补贴0.4万元/场,曲艺类的木偶皮影0.2万元/场,歌舞类的歌舞剧1万元/场,音乐类的交响音乐会(含民族、歌剧交响乐)1万元/场。对省级文艺院团开展的旅游专场演出,每场补贴1000元。对我省文艺院团在国家大剧院等国家级剧场演出的,每场给予30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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