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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01日 星期四

    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强化机制保障 回应群众关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宋文明 《 光明日报 》( 2012年11月01日   16 版)

        案件质效,是司法公正的基石,许多信访积案大都是由于没有在第一时间处理好,导致简单问题复杂化,小事拖大、大事拖“炸”。针对这一情况,我们连续7年坚持每月3日为“领导干部下访日”,风雨无阻,雷打不动,绝大多数信访都在初始萌芽阶段得以妥善解决。许多信访群众动情地对我们说:“过去我们想见法院领导却见不着,现在法院领导主动上门给我们办事了。”

        在实践中,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官审判权的监督与制约,高度重视责任领导的层级监督与制约。为防止案件“带病出门”,设置了三个关口:所有案件在合议庭合议后,首先由庭长进行把关;庭长审核后,全卷移送相关审委会专职委员进行审查;所有判决书交由分管院长签发。这一制度的实行,有效降低了办案的随意性,提高了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业务庭对评析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仍有异议的,提交审委会讨论,对评议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对承办人和业务庭而言,这一举措不仅牵涉“面子”,而且涉及法院管理,有的可能被问责、追责,从而促使其更加慎重对待手中的权力。

        我们着眼于司法公正的社会认同,不断健全完善双向评价机制,对案件质效的优劣,自己说好不算好,大家都说好才是真正好。基于不同的立场、文化背景、知识储备等因素,不同的人对法院案件质效的认识也不尽相同。

        当前,审判执行工作正面临着一个困惑,即法院自认为绝大多数案件是合法、公正、高效的,但有的群众却不这么认为;法官自认为是秉公执法、中立办案的,但有的当事人却习惯性地提出质疑。这种现象固然与个别案件有瑕疵和个别人有不廉行为有关,但相当程度上是由于对群众的关切回应不充分、不及时、不全面造成的。对此,应当对评价案件质效的双向性保持清醒认识,探讨采取符合现阶段国情条件的有效措施,积极回应群众关切,避免孤芳自赏,努力实现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的有机统一,下决心把信访问题解决到位,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

        我们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理念,认真践行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把群众来信作为家书,把群众来访作为家人,把群众之事作为家事,把群众工作作为家业”,在接待当事人时做到来有应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给当事人一张笑脸,一把椅子,一杯热水,一句问候,努力让当事人少跑一趟腿,少等一分钟,少费一份心,少误一次工,在当事人心中,树立起法官可敬、可亲、可信的良好形象。我们还要把司法过程公开到位,群众来法院打官司,不仅要一个公正的结果,还要一个明白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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