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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1月01日 星期四

    光明时评

    汽车“召回”立法,促进市场良性循环

    李 妍 《 光明日报 》( 2012年11月01日   02 版)

        10月31日媒体报道,《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已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将罚款百万元;针对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将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经过数年博弈,汽车召回制度终于由“规定”升级为法律条例。而有了法律救济,在汽车维权上常常找不到地方“较真”的消费者,就可以跨过高昂的维权门槛,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国正在快速步入汽车社会,每年不断翻新的汽车保有量数据、街头川流不息的车队,都是最直观的说明。不过,消费者的权利却始终没能同步提升。碰上质量问题,车主想维权,往往会遇上人为障碍和曲折繁复的维权程序,实在急了,也只好上演“牛拉奔驰”“街头砸宝马”的“行为艺术”。归根结底,是因为缺乏有的放矢的法律救济途径。

        在不少中国消费者眼中,“汽车召回”依然是一个陌生字眼。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召回汽车的数量不足保有总量的2%,而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这一数据在10%左右。汽车召回比重偏低,并不是因为国内汽车质量过硬,相反,汽车设计、质量缺陷往往成为交通事故的重要诱因。尽管我国2004年就实施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但由于这只是一项部门规定,法律约束力不强、违规成本比较低,使得“汽车召回”很难普遍化,汽车厂商忽视消费者权益已成为一种思维惯性。

        不能以法律坐实消费者对汽车产品的质量诉求,导致汽车市场出现了两种不正常情况。一是国内汽车厂商拒绝召回、隐蔽召回的现象突出;二是国外汽车厂商常常实行双重待遇,对别国实施正常“召回”,对中国消费者置之不理。在两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丰田“召回门”中,之所以出现中国消费者被歧视的状况,国内相关法律制度设计粗放、震慑力有限是原因之一。没有完善的“召回”制度,导致国内众多丰田车主求告无门。

        保护消费者权利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应有之义,而“召回”则是市场良性循环的一个很正常的环节。如今,“汽车召回”已完成法律建制,在此基础上,我们更期待形成一种常态的“召回”文化,让消费者权利保障意识贯穿于每一个市场行为。要做到这点,法律救济只是底线,公共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诚信意识、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的重塑都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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