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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日报 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光明时评

    “中国式过马路”不能成为潜规则

    曹华飞 《 光明日报 》( 2012年10月19日   03 版)

        近日,“中国式过马路”成为一个新的网络词汇迅速流行,人们将它的意思解释为“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词条一本正经的总结和释义略带戏谑的描绘,使得它很容易就吸引了人们的兴趣。与之同样被总结和描绘的,还有纵身一跃就可以过去,与公路隔栏无关的“中国式越栏”;奋力往前挤就可以,与公交站排队等车线无关的“中国式上车”;瞅准空档急转车头就可以,与车道划分无关的“中国式变道”。

        这些说法看起来只是调侃,但我们在生活中确实可以找到不少佐证。公安部日前修订发布的第123号令,将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行为的扣分提高到6分等规定,正是针对屡禁不止、愈演愈烈的违章行为,从加大惩罚力度上进行整治。刚刚过去的国庆长假,全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近7万起,表明“中国式过马路”以及一系列“中国式不规范交通行为”,绝不仅是一句俏皮话。

        “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要左右看”,这句话大概是每个孩童入学就会被反复教授并要求牢记、做到的;行走路上,“闯红灯危险”、“减速慢行”、“排队等候,有序上车”这样醒目的提示在十字路口、公交车站、重要路段比比皆是;各地各部门举办的各类交通安全知识宣讲、事故防范教育等活动也不在少数。但是,尽管教育上“从娃娃抓起”,宣传上有覆盖、有深度、有理有据,制度上不断加码条文效力,交通行为规范的结果却始终不尽如人意。

        道路交通属于公共领域,行路人车组成一个共同体。众生百态,我们无法揣度还原正在违章的那个人那一刻的心态动机与思维活动,是对“法不责众”的笃信,还是守纪观念的淡薄,抑或是争抢习惯的顽固?究其本质,“中国式过马路”的正面规范指向公民社会,一个以法治、秩序、有组织、建制化为特征的现代文明社会。而我们所有的违规事实,却始终寄生于传统市民社会之中,后者的习见、约定俗成、自发性和偶然选择性,仍然具有强大的力量。在“一撮人”面前,“红绿灯”所代表的秩序规则形同虚设。市民社会甚至形成一种“潜规则”,无论是在公共事务领域,还是在政治生活或者经济文化活动领域,潜规则横行,置原则于不顾,持事后效果论。

        也许,有人会举某些交规不甚合理或不易操作为例,来说明倚仗个人当下判断是必要的。这种观点,是因为制度的阶段性不完善而索性放弃制度的观点,本质上仍是实用和功利为先的心理。为了建设有序、有规范的公民社会,还需要公众从点滴生活出发,给原则一点耐心和一份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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