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转型:从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它集中表现在一系列关于法治的新的理念的提炼与概括,如良善法治、人本法治、和谐法治、民生法治等。这些新的法治概念都是相应的新的治国理政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创新成果被引为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精神的产物。这些新的理念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取向。如,良善法治的因素有多条,根本的一条就是要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要求对组成社会共同体的每一个人平等对待和尊重,并给予社会弱者特殊关怀,这才是一个正义的社会。人本法治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引为法治精神的产物,是相对于神本法治、物本法治、社本(社会本位)法治而言的。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公平正义。反过来,坚持公平正义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结果。和谐法治是法治精神引入和谐社会理念所生,而和谐社会的建构面临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妥善处理好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做到在处理这些关系上的公正、平等、合理。民生法治则可视为是良善法治、人本法治与和谐法治的逻辑延伸和当下中国社会民生问题凸显的法治回应,其外在表征是改善民生,其内在关怀是发展、共享、稳定,其深层本质却依然是人、社会、国家关系间的公平正义。
我国法治转型的公平正义取向是由法治的本质和我国经济社会所处历史方位决定的。第一,“法是公正的艺术”,法律的产生和存在就在于合理地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义。法治如果没有公平正义的内涵,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第二,在正义问题上,西方近代功利主义奉行“正义即效用”的正义观,这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发展,也造成了社会的严重分化。所以罗尔斯提出把包含“平等的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的“公平的正义”作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第三,随着我国社会财富总量的巨大增长,广大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迅速提高。因此,我们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发挥法律保障公平正义的作用。
公平正义内涵丰富,其实质是社会利益和负担的合理分配,强调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善待每一个人,注重对社会弱者给予保护。公平正义是一个由机会平等、按贡献分配以及社会调节等原则组成的基本规则体系;是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统一,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从而做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下法治转型的根本目标是从依法而治到良法善治。良法,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具有“真、善、美”品格的法。法律之“真”是指法的内容的合规律性;法律之“善”是指法的价值的合目的性;法律之“美”是指法的形式的合科学性。其中,法律之“善”是良法的关键。善治,就是通过法律的良善追求,包括正义、自由、平等、效率、人权、道德等价值,促进和谐社会秩序的型构与形成。因此,公平正义价值取向下法治转型的基本任务是,建立个人与社会和谐共生、社会公平正义彰显、充满人文关怀、保障和改善民生,集良善法治、人本法治、和谐法治、民生法治于一体的新型法治。具体而言,一是实现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型,二是立法重点向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会立法转变。
法治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强调依法而治,突出法治的形式正义。形式法治客观上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但是,形式法治对社会分化产生助推作用。因此,法治需要注入实质正义的关怀。实质法治突出法治的目的性价值,要求超越法律形式正义,强调对实质正义的保障,成为20世纪以来的新型法治范式。哈贝马斯则将其名为“法律的社会转型”,或向“福利国家范式”的转型。当然它并不完全否认形式法治,而是包含了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双重要求。
实质法治实现公平正义的功能和制度进路,集中体现在加强社会领域立法。我们要树立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加强公民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法律化、制度化;保证每个人基本生存、发展和尊严得到满足;保障和改善民生,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向更加公平转变;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权利受到忽略、被稀释、被侵害的所有人均能得到救济;清除与新型法治精神不协调的法律原则、规则和概念,充分体现人本理念、和谐精神、公平正义与民生关怀。(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