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 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中明确要求“继续大力推进扶贫开发,巩固扶贫成果,尽快使尚未脱贫的农村人口解决温饱问题,并逐步过上小康生活”。
2005年 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出台了针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特殊支持政策,一是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二是加快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免书本费、学杂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步伐。
2007年 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制定针对贫困地区的投资和金融政策。要求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水电开发的投入和信贷支持,在贫困地区先行开展发育农村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的试点。
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明确提出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的奋斗目标,要求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并明确“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 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继续出台针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投资政策,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生态建设等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减少或取消县级配套。
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大背景下的扶贫开发思路做出重大调整,要求将扶贫开发作为确保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长期历史任务,持之以恒抓紧抓好,完善国家扶贫战略和政策体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实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行新的扶贫标准,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面实施扶贫政策,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发展扶持力度。
2010年 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将政策支持的重点转向生态建设和社会事业,要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在重点生态脆弱区和重要生态区位,结合扶贫开发和库区移民,适当增加安排退耕还林。
2011年 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对于贫困地区水利建设制定了优惠政策,规定支持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
11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召开,对新十年扶贫开发工作做出全面部署。明确“两不愁、三保障”奋斗目标。将国家扶贫标准提高到2300元(2010年不变价),覆盖1.2亿农村扶贫对象。划定11个连片特困地区,加上已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西藏、四省藏区和新疆南疆三地州,作为扶贫攻坚的主战场。
2012年 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编制全面启动。截至9月,已完成武陵山、乌蒙山、秦巴山、滇桂黔、六盘山和滇西边境6个片区规划的编制,并得到国务院批复。